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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可追刑责
2015年04月0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可追刑责
司法人员须全程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之一。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3条,从3月18日开始实施。《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种类进行了明确。

    此外,中央政法委也于近日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中办、国办印发的《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

    ■要点

    对象 明确将军队干部纳入

    《规定》列举了11类领导干部,“军事机关”也被纳入其中。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除了这11类被列举“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办案外,“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行为,以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也被《规定》所禁止。

    行为 《规定》剑指四大顽疾

    针对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列举了四项领导干部的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并设置了“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的第五项兜底条款。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举措

    记录 司法人员须全程记录

    《规定》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同时,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规定》指出,如果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将被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还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此外,为了给司法人员的记录行为提供保障,《规定》还特别指出,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通报 干预司法会影响仕途

    《规定》指出,司法机关应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公开。此外,党委政法委在研究相关情况后,还要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此外,干预司法将成为政绩考核项目,会被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依据。

    追责 明确两种情形要追责

    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办案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将给予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领导干部对于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追问

    领导干部是怎样插手办案的?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记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形式,影响检察官、法院等办案人员的决策,这种情况也是最常出现的。二是领导干部变相给予利益,或进行许诺,对办案人员进行收买。三是通过个人的感情、私交,对办案人员进行影响。他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有思维定式。‘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有理没理都希望先托关系,否则就担心吃亏。”

    “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惯常的做法就是批条子、打招呼,有的是让下属去办,有的让自己的‘关系户’写一个‘情况反映’,自己再在上面作批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如何“批示”一般都有讲究,有的写“请依法酌情办理”,有的写“依法办理后将结果报我”,虽然不明说,但意思全在这几个字里面。

    如何保证记录的完整和真实?

    曾供职于北京一家基层检察院、现就职于律所的小王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留痕是好事,但真有人给院长、检察长打招呼,(具体办案人员)谁真敢给领导‘记一笔’?晋升、提拔可全在人家手上啊!”北方地区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院长直言不讳地表示,全程留痕说来容易,操作层面很难,“关键是很难操作和监督”。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要完善检察官、法官的遴选机制、提拔任用机制以及评价机制,充分发挥遴选委员会的作用,保证遴选的公正性、公开性、透明性,让真正有能力、素养高的人成为检察官、法官,对他们的任用、评价、晋升不简单地听命于上级领导,而是根据更客观的评价程序。这样就能减少领导干部等外部因素对检察官、法官工作的影响,才能够使他们拥有良好宽松的环境,让他们敢于公正判案,如实、客观、全面记录。

    领导对记录“不认账”怎么办?

    庄德水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建立全面记录制度以后,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可能会变得更隐蔽。“据说个别领导干部,会私下把司法人员和想帮助的当事人叫在一起吃饭,吃饭时给予一定暗示,那么司法人员该如何记录呢?如果记录了领导予以否认呢?”

    杨伟东也表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会越来越隐蔽,“不管如何,司法人员都应如实记录,我认为在记录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录音等各项证据的搜集,让被记录的领导干部无法否认”。

    杨伟东还认为,对于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的,同时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有领导干部干预的情况,就应该由司法人员自己对案件负责。这样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促使他们真实完整记录领导干部的干预情况。

    摘编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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