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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籍MERS患者“毒袭”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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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06月0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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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金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金某在明知其可能感染MERS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仍入境中国,任由病毒蔓延,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金某的行为导致MERS传播至中国大陆地区,其应当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刑事责任。如金某存在主观故意,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情况下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将可能依据法律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金某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金某主观并无故意,但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情况下擅自入境中国,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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