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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时间最长可达1926天
2015年08月2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业病患者等钱救命 却频遭企业“拖”字诀
职业病维权时间最长可达1926天

■本报记者 周昊
 

■职业病鉴定流程图

    2015年7月20日,尘肺病人龙保才终于拿到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判令被告东莞钱大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钱大厂”)赔偿龙保才各项费用33万余元,并恢复与龙保才的劳动关系。而此时,距离龙保才患职业病,已经过去了三年。

    在千千万万名慢性职业病患者中,龙保才算是“幸运”的。毕竟,他通过维权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拿到赔偿。而事实上,还有相当多的慢性职业病患者被企业拖得全家荡产、妻离子散。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统计,职业病维权最多可达12项程序,所耗时间加在一起可达1926天。

    案例

    从病发到拿到赔偿金,用了整整三年

    2010年10月,龙保才入职钱大厂五金制品厂,在研磨部从事五金研磨工作。龙保才每天工作约12个小时,虽然戴了口罩、手套等相关防护设备,但由于工作时间长、接触粉尘量大,他在工作中吸入了大量粉尘有害物质。2012年工厂里组织过职工体检,但龙保才并没有拿到当时的体检报告;2013年龙保才病情加重时,他才拿到了2012年的那份体检报告,那份报告上写明:“双侧肺实质内见散在大量粟粒状或小结节状密度增高影,建议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

    2013年11月13日,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出具了龙保才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其他尘肺一期”;处理意见一栏“建议调离粉尘工作,一年后复查”。2013年12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龙保才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14年1月15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龙保才的伤情鉴定为七级伤残。

    “诉讼期这么久,我能借钱治病,借不到的呢?”

    患病后,龙保才一直断断续续地借钱治疗,但工厂却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龙保才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何况我需要长期治病,没了劳动关系也就没了社保,以后治病怎么办?”

    为了恢复劳动关系及争取自己的医疗费用,龙保才开始走上了漫长的诉讼路。从2014年6月开始申请劳动仲裁到今年7月20日拿到二审判决书,龙保才近一年的诉讼路终于走完。对于自己的遭遇,他颇有感言:“我跟企业打了一场肯定会赢的官司,企业明知会输,他为何还要坚持诉讼呢?因为他是强势的一方,企业能跟我们耗,但我们要钱治病,我们的病拖不起啊!”

    在等待判决的漫长过程中,龙保才一边借钱治病,一边也看了许多尘肺病人的报道。“我在网上看到过许多跟我有同样遭遇的人,有些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有些人拿到钱了,人也去了;我很幸运,一年就判下来了,拿到了赔偿金,而且还能借一部分钱断断续续地治疗,那些借不到钱的病人,他们怎么办呢?”龙保才留给了记者一个沉重的问题。

    

危害

    医生:职业病拖延治疗病情会加重

    在得知自己患上尘肺病后,龙保才多次去省职防院接受治疗。其主治医师黄明告诉记者,龙保才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来省职防院进行治疗,可以看出他本人对自己的健康还是很关注的,但由于现有医疗水平的制约,尘肺病并不能治愈,相关的药物也只能减缓病变的过程。通俗地讲,这些粉尘进入患者的肺部,已经是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已经与肺部组织融为一体,所以病变的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同时,不同的患者因体质等其他原因的不同,病变的速度也有不同,有些可能几年就加重,有些可能要十多年甚至几十年,但总体来说,长期接受治疗的患者,其病变速度要比耽误治疗的患者慢一些。

    

观点

    孔祥鸿:工会要督促企业履行告知义务

    广东省总工会原巡视员孔祥鸿认为,对职业病这个问题,工会可以大有作为。以企业工会来讲,一定要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履行工会的监督职权,因为《劳动合同法》里有规定,工会要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有职业病危害的情况下,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告知义务,这个过程工会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要在源头上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地方总工会也需要了解自己所辖的地区有没有一些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和企业,如有,要去抽查这些企业职业病的防治及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来检测企业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基层工会的监督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能有效督促企业履行告知义务,是防止职业病发生的重要关口。如果职业病情况已经发生了,工会更应该为这些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与生活援助。

    律师:用人单位有救治工伤职工义务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彦斌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该规定并没有对急性病工伤和慢性病工伤进行区分。因此,无论是急性病工伤还是慢性病工伤,用人单位都负有救治工伤职工的义务。此外,用人单位救治义务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垫付或支付医疗费等为救治工伤职工所产生的急需的、迫切的必要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项义务,令职工遭遇损失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另一方面,目前广东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企业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先行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企业进行追偿。

    义联:职业病维权最多可达1926天

    根据义联中心的统计,职业病维权最多可达12项程序,所耗时间加在一起可以达到1926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可以达到10项。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的时长可以达到1514天。

    遭受工伤的职工一方面要面对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要在旷日持久的工伤维权程序中,支付医疗费和打官司的各种开销。“马拉松”式的维权过程,往往更加重了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在这漫长的维权过程中,患者是在与死亡赛跑,结果是,许多职业病患者没有等到得到赔偿的那一天,他们,抗拒不了死亡的召唤。

    

相关

职业病患者遭遇:

4年3次鉴定 3次仲裁4场官司

    沈某是东莞某电器公司的员工,于1997年3月入职。2007年7月,沈某向公司反映其听力下降。同年10月,沈某自行缴费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医学观察。2008年1月14日,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诊断结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

    沈某不服,他又分别向广州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陕西安康永衡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其中,只有陕西的司法鉴定所评定沈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而另外两次鉴定的结果均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最后一次鉴定的作出时间是2009年6月1日。

    7天后,电器公司向沈某寄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因职业病鉴定顺延,现沈某的疾病不能诊断为职业病噪声聋,合同终止条件已出现,通知沈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以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为起点,从2007年到2011年,沈某与电器公司开始了长达4年的“持久战”,打了4场劳动仲裁案及一、二审共3场官司。

    2007年10月12日,沈某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厚街分庭提起申诉,但被裁决不予受理。沈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沈某现尚处于疑似职业病的处理当中,故在合同期满时电器公司不得解除与沈某的合同,公司应支付沈某此前的工资及职业病诊断费用。

    2008年11月开始到去年9月,沈某先后三次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厚街分庭申诉,并两次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基本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的结果。

    直到2011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电器公司应支付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等共计21000余元,并驳回了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这场“持久战”终于结束。(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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