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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诉已提过的请求 劳动仲裁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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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5年12月08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出炉,明确指出——
行政投诉已提过的请求 劳动仲裁不受理

 

     本报讯 被称为史上最全的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日前出炉。由于明确提出“劳动者在向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请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予受理”,被法律界人士理解为“投诉有风险,投诉要谨慎”。

    “指引”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之一不作为劳动争议案处理: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八、劳动者在向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请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予受理。

    九、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已举证证明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缴交给税务机关,劳动者对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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