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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日常琐事对室友不满生杀意
2015年12月17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日常琐事对室友不满生杀意
——“复旦学生投毒案”真相揭秘
 

    ■林森浩在庭审中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获悉,“复旦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于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该院遵照最高法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林森浩执行死刑。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据最高法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林森浩是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而心生杀意的。

    案情

    林森浩投毒案始末

    2013年

    3月31日下午

    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将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

    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

    4月2日下午

    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

    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11日,包括在接受警方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

    4月12日零时许

    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事实。

    4月16日

    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4月25日

    上海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11月27日

    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辩称,他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2014年

    2月18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年

    1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12月11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林森浩执行死刑。

    结果

    林森浩被核准死刑

    最高法认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法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5大焦点揭真相

    焦点1 投毒案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焦点2 为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焦点3 核准被告人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焦点4 为何不采纳“检材被污染”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焦点5 “毒物含量难以致死”怀疑是否合理?

    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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