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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新规: 公积金缴存上限降至12%
3上一篇 2016年07月0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发布新规: 公积金缴存上限降至12%

 

    本报讯 7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新规,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原先的20%降至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根据新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原则上不得高于广州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20292元。

    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92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3820元,且须按税务部门规定纳税。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201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则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邓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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