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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加“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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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医疗费 拟由加害人等承担

   近日发布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征求意见稿指出,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近日公布

   残疾儿童就近 接受义务教育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完善了残疾人入学安排,规定统筹安排特殊教育资源,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就近进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修法规范红十字会行为

    社会捐赠要接受

    民政部门监督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红十字会法修订案等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这次修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督,规范红十字会的行为。新法专设一章规定红十字会的财产和监管,“根据法律规定,红十字会的资产由五部分组成,但是最主要的是两部分,一是政府拨款,二是社会捐助,并且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可能红十字会的社会捐助会越来越多。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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