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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遭工伤后出境治疗 索赔71万元
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能领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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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遭工伤后出境治疗 索赔71万元
劳资双方分歧较大,赔偿标准引争议
 

    本报讯 外籍人员安某在东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时遭遇工伤,之后辗转在东莞、香港、巴西三地接受治疗,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安某认为,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在其受伤之后将其解雇。而涉事公司则主张是安某主动离职,且在没有得到医生转院建议的情况下,转到境外治疗,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保报销。

    安某多次向东莞劳动部门申诉,双方协商未果之后,安某状告东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各项工伤赔偿费用71万余元。

    3月17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

    案情:老外受工伤索赔71万余元

    安某参加了近日的庭审,由于不懂讲中文,其代理律师讲述了事情经过。

    安某2012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东莞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被告未为安某办理工伤保险。

    2014年6月30日,安某在公司晕倒受伤,受伤当天被送往东莞某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后转至香港的医院进行急诊手术治疗。

    2014年7月3日,安某转至巴西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两次手术,于2014年7月8日出院。

    后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安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安某受伤为伤残等级8级。

    安某认为,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费用。为此,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贴、医疗费、违法解雇赔偿金等共计715488.73元。

    争议1:入职时间和工资标准如何算

    庭上,双方对入职时间和安某的工资标准争议较大。安某称,她是2012年10月8日入职的。为此,她提供了护照、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工作邀请函等相关证据。“工作邀请函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发出,邮件发出时间是2012年,这也是入职时间。”安某说。

    不过,被告否认了该说法。被告代理人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2013年4月1日。对于工作邀请函,这位代理人解释说:“邮件发出方可能是被告投资人,或被告在巴西关联的企业。”

    关于原告工资的情况,双方意见不一。原告称,安某的工资是以现金发放的形式,每个月的工资是6190元。而安某则辩称,入职的前6个月的工资是2500美元,从第7个月开始,工资为3000美元每月。

    “每月6190元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工资则是通过香港HSBC银行打入我的账户。”安某说。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安某提供了自己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件往来记录,其中一封邮件提及了支付安某的工资标准作为佐证。

    此外,安某提供了自己的HSBC银行账户。她向法庭陈述,从2013年12月起,账户每月均有2000美元左右汇入,而2014年2月发年终奖,共有4300美元入账。

    争议2:工伤时间从何时起止

    庭上,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争议较大。

    安某说,2014年9月9日,她回到办公室遭到了公司负责人的口头解雇。“他让我回家,还要求我返还送医的救助费用、机票等。”说到这里,安某十分激动,她说,2014年7月,她还配合公司的工作,并提交了当时安排助理工作的邮件截图。

    安某说,发生争执的第二天,她通过社交软件希望公司负责人能够妥善处理,但得到的回复却只有一句“如我昨天告诉你的,说结束”。

    由于主张权利未果,安某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并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而被告代理人则说,事发后,公司多次催促安某上班,并提醒她领取停薪工资,但是安某拒绝配合处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

    此外,被告对安某转院到境外进行治疗存在异议,认为安某的工伤期间应从2014年6月30日至7月8日。

    “医生并未建议转院,而且也无相关医嘱证明安某需要长期接受治疗。”被告代理人说。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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