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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大病超两年 公司可依法解雇?
因工资纠纷 杀死老板孕妻
下一篇4 2017年04月1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大病超两年 公司可依法解雇?

■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近日,关于“员工大病两年后公司可解雇”的话题引起网友热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用人单位解除患病员工劳动合同,须经法定程序和符合相关条件。有省人大代表建议,要继续提高大病医保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大病“看病贵”的问题。

    现象

    担忧患病两年“遭辞退”

    “《劳动合同法》规定,生大病两年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公司就可以解雇员工了。企业确没有义务长期养着身患疾病、不能创造价值的员工。”不少网友都转发了类似这样的微博。

    这种说法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此话题在去年刘伶利、魏政延两起事件中曾引爆舆论焦点,当时就有人士分析指出,身为华为高管的魏政延和身为大学教师的刘伶利同样因为身患癌症被解雇,两起事件背后共同的商业逻辑是企业没有义务养不为其创造价值的员工。

    “你还敢说你有单位的保险吗?即使医疗有报销,那我们的收入损失谁来承担呢?企业不兜底,一切靠自己!所以补充商保的重疾险是非常有必要的!”面对网友的危机感,不少保险人士趁机推销起了重疾商业保险。

    案例

    重病员工被辞获赔26万元

    那么,当员工罹患重病后,单位能否在两年医疗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来自湖南的刘某于2011年入职广州某幕墙工程公司。2014年4月,在公司组织的员工体检中,刘某被检查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保守治疗一年后,经确诊为尿毒症终末期,此后刘某一直停工治疗。

    2015年4月,公司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不同意,双方为此进行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协议。据刘某反映,此后公司不再让其上班,有一次他回办公室却被保安强行拖出并且遭到对方殴打。

    随后,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费等共计百万元。公司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因刘某自行辞职而解除,不存在医疗期问题,公司无须承担医疗期工资的给付义务以及其他相关赔偿或补偿。

    此案经一裁二审,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600元。2016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刘某身患尿毒症,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应有24个月的医疗期,改判医疗期工资由一审的不足3万元增至45480元。二审还认定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支持了刘某提出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判令公司应按重病标准向刘某支付医疗补助费118728元(月工资13192元/月×6个月×150%)。以上费用合计26万余元。

    回应

    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可获补偿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即使两年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对此问题也作出了较为详尽的回应:

    1.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 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患重病职工还可以办理提前病退。但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广东省参保男职工要年满50周岁,女职工要年满45周岁;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参保缴费年限要满15年。

    建议

   提高大病医保保障水平

    事实上,当员工患上重病,面对巨额医疗费,上述法定权益保障只是杯水车薪。

    据记者了解,为应对员工重疾风险,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会在职工医保之外,斥资构建起多重医疗保障体系。如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就设立员工重大疾病补助,对患重疾员工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但实践中更多非公企业在员工患上重疾时,多选择一次性补偿了事。担任多家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的谭先生就向记者透露,这些企业老板一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酌情给予患病员工一笔赔偿款,以求尽快“甩掉包袱”。

    对此,不少人大代表呼吁,应继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大病“看病贵”的问题。曾多次组织员工大病救助活动的省人大代表余雪琴认为:“目前医保对员工重疾的覆盖还很有限,需要更多政策的推动。很多重疾药品都报不了,报销比例偏低。”她认为,深圳市人社局去年开始推行的医保内重疾保险的政策反响热烈,有借鉴价值。根据这项政策,深圳职工住院医疗费,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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