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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播报
破坏共享单车或获刑
工会普法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04月1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破坏共享单车或获刑
律师解读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见习记者 林婷玉
 

    自2016年9月第一批共享单车入驻广州以来,小黄车、小橙车、小蓝车等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街头。共享单车以低价、便捷、简单的优势迅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损坏严重等问题亟待解决。近日,记者就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省消委会公益律师、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联书。

    消费者应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共享单车

    问:故意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丢弃单车(垃圾场、河涌等)等行为,是否属于侵权,有何处罚?

    陈联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要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作进一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丢弃到河涌里,肆意拆解单车或者破坏单车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乱涂乱画等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单车二维码上或之外粘贴二维码,使用户扫码时不仔细观察误入诈骗骗局,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行为。情节较轻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问:法律对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有何定性?

    陈联书: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对于部分共享单车(例如OFO共享单车),由于车锁本身属于密码锁,用户在正常使用一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属于非法占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

    共享单车经营者履行好义务并加以引导

    问: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侵权方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陈联书: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查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

    问:法律是否有规定,共享单车经营者要为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保险,如有,应该是什么类型的保险?

    陈联书:法律暂时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而投向市场使用的自行车必须购买保险没有规定。但是法律具有一定滞后性,随着市场上单车使用量的与日俱增,自行车速度也大幅度提高,潜在的危害不容小觑。据我所知,部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已对保险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予以高度重视。未来,为共享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保险将是大势所趋,这有利于保障骑车人的切身利益,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问:共享单车企业不退还预充值余额,是否属侵权?

    陈联书:首先,用户与企业之间并未就使用次数作出约定,但部分平台充值数额的选择并非由用户任意填写,而是固定的几个选择(如10元、20元、50元等),这就相当于企业单方向用户设置最低使用次数。其次,由于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行为实则等同于“销户”,而退回押金时账户内的余额不予退回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相关企业的做法不合理,甚至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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