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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
2017年04月21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领导干部要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
“史上最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规定出台,首次纳入本人、配偶、子女国(境)外存款投资等情况
 

    据新华社消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规定》对报告对象范围作出进一步调整,新增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与投资情况,还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有效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抓“关键少数” 突出对党政领导干部监督

    此次规定是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修订版。4月19日,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谈到《规定》调整的背景时表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化、精准化,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据介绍,这次修订出台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规定》还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还要求拟提拔为填报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填报范围的后备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也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干部配偶子女

    境外存款投资首次纳入报告

    报告事项内容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与2010年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对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对个别项目进行合并调整。例如,在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增加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要求报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增加“子女的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内容作了调整,明确报告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度大的三项: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其中的投资型保险是今年明确要求填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规定》还新增“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纳入填报内容。

    专设抽查核实

    随机抽查的比例提高至10%

    此次《规定》专门增加抽查核实内容,专列五条对开展抽查核实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查核联系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同时,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此次修订《规定》时,一并研究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必将促进报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焦点

    填报哪些情形 容易出现错漏?

    据介绍,此前《规定》执行情况,填报中出现错漏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中有学龄前儿童、待业、退休及退休后再就业等情况,均要反映;学生的学校发生变化的,也需要填报。

    针对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婚姻状况应以填报日期当天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为准。不能以此为借口,说对即将离婚的配偶情况不了解、不报告,更不能觉得难为情不向组织报告。子女正在国外读书的,不管年龄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实现经济独立、不能独立生活的,都应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名下的房产、投资、理财等情况都应当如实报告。

    针对与配偶之间财务独立的情况,要与配偶进行充分沟通,无论是配偶婚前财产还是现有投资、理财、房产,都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还对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做出了区分。在认定漏报情形时,《办法》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在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对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

    不如实报告情况

    将受到什么处理?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领导干部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查核结果来看,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14项报告事项9项有新变化

    ●完善出国、出境两个事项,出国与出境情况要分开报告。

    ●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新增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

    ●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中把“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纳入报告内容,明确要求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担任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报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新增“子女的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报告房产情况中明确具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也要报告。

    ●金融投资方面报告内容调整,明确报告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度大的三项: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其中投资型保险是明确要求填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完善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要求报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扩大到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规定》第三条事项发生变化怎么及时报告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之内书面向党组织报告,不能口头报告。二是领导干部属于班子成员的,需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阅签的,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阅签后向组织报告。三是及时报告后,下一年度集中报告时,仍需报告上一年的变化情况。

    ●新增事项:将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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