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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两月休产假遭欠薪 企业:属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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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上班时遇车祸
欠薪30万元 “跑路”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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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两月休产假遭欠薪 企业:属自动离职
法院:女工可享受产假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不少育龄女性进入职场后都不得不面对怀孕生子的“考验”,一些用人单位对此也是“怪招”频出,其中中山一家企业就以怀孕女工提前休产假属自动离职为由,不愿支付产假工资。近期,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判决。

    女工:休产假后单位却不愿支付产假工资

    2015年5月,时年26岁的阿燕入职中山某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担任电子商务部运营助理,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阿燕正式录用后基本工资为1510元/月。

    同年10月20日,阿燕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回家待产。两个月后,阿燕在老家顺产分娩一名女婴。不过令阿燕烦恼的是,休产假期间,她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果。即使她于2016年3月主动提出离职,对方也未理睬。

    无奈之下,阿燕于2016年8月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其用人单位支付自己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共计98天的产假工资1万余元。

    阿燕的请求获得仲裁委的支持,仲裁裁令公司支付阿燕上述产假工资约90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司:产前15天以上休产假属旷工

    公司诉称,阿燕未提交任何医学证明、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自2015年10月20日起再没有到公司上班,其行为属于自动离职行为。且阿燕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休产假时怀孕方29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而阿燕所称提前休产假于法于理无据。另外,公司与阿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薪酬是1510元。

    公司为此向法院提交“请假管理规定”。经查,该规定载明:各部门办公室人员请假2天以上的,申请人须填写“请假单”,并经本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存档;所有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流程提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并存档,否则算无效请假按旷工处理。

    阿燕对此辩称,其自入职以来未见过、也未签收过该文件,并主张其已通过公司OA系统请假,已完成请假手续。此外,公司称其于2015年10月已自动离职,但公司于2016年1月还有给自己交社保。

    判决:按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公司主张阿燕未办妥请假手续并存在旷工的情况,但未向本院提交通知员工到岗上班的相关证据,结合公司于2016年1月仍为阿燕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法院采信阿燕关于其已办理请休产假手续并自2015年10月20日休产假的主张。

    法院依此判定,阿燕可享受98天产假,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公司应按阿燕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根据计算, 阿燕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实发工资平均数额为3046.4元,因此中山市某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向阿燕支付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约9700元。鉴于阿燕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即判决公司仅需支付阿燕产假工资约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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