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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滥用行政权力被判败诉
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
3上一篇 2017年08月09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
法院:同伴监护人担责10%
 

    与15岁的伙伴小华一起去戏水,看到其溺水后,同伴小明在惊慌之下因害怕家长责骂而没有及时呼救,结果小华因无人营救而死亡。那么,小明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同伴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6年8月17日,初中生小明和小华瞒着父母到坑塘里洗澡。大概玩了三四十分钟,小明听到坑塘边有人说话,因怕熟人把下坑塘洗澡的事告诉父母,就叫小华赶快上岸。随后,小明往东边的岸边游,小华则往西边的岸边游。小明上岸后,先蹲躲在草窝中,当他回头看小华的时候,发现小华衣服在坑塘边,人不在。小明叫小华,没人答应,小明在周围寻找也没有找到。

    下午5时许,拔草的张某得知小华失踪后,立即起身回家,途中正好遇见小华的母亲贾某,并知道小华没有回家。贾某赶到坑塘,发现孩子溺水,便和闻讯赶来的丈夫、村民一起打捞,乡卫生院医生也到场施救,小华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华的父母将市政府、镇政府和小明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判了这起案件,当庭判决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小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市政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22.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5.6万余元。

    ■以案释法

    同伴溺水别贸然施救但不能不理

    每年暑期,溺水死亡已成为孩子出意外的“头号杀手”,那么,孩子溺死,同伴没有呼救需要承担责任吗?

    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他作为一个15周岁的少年,应当能够意识到可能发生的事情。涉案坑塘距离周围居家户一两百米,且村民张某就在地里拔草,但小明并没有呼救,明显具有过错。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其心理承受能力有限,虽然其具有过错,但过错较小,酌情确定小明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小华虽未成年,但已满15周岁,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担主责。

    卧龙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提醒,暑假期间,家长要教育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尤其要教育孩子,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去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尤其不要手拉手下水营救,避免发生更多伤亡,但也不可不管不问,应当立即报警或寻求成年人帮助,展开智慧救援。

    (赵红旗 赵晖 丁清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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