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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09月1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13名广东全国人大代表关于社保追缴建议获答复
人社部:将专题研究企业欠费问题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人社部养老保险司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后,近日答复广东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将专题研究解决历史欠费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的企业欠费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2016年、2017年全国两会上,陈舒等13名广东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两年联名提交了“关于落实老有所养,请妥善解决社会保险费历史遗留追缴问题的建议”。该建议近日得到了人社部上述答复。

    社保追缴存多项争议问题

    陈舒等13名广东全国人大代表在建议中指出,当前,因为欠缴、追缴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很多,已经对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压力。围绕这一问题的处理,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等都牵涉其中,却一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据了解,问题之所以如此难以解决,是因为其中存在着诸如受理主体、时效、是否加征滞纳金等争议。在处理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时,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面临现实困境:首先,是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违法事实两年追诉期的争议问题。其次,是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违法事实的认定难问题。再次,是如何对待各独立统筹区域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授权推行的地方社保政策的问题。

    人社部清晰答复“六项建议”

    为此,13名代表建议根据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形成的历史,对造成社保费“历史欠账”的成因进行剖析,按照“欠账要偿还,主动不处罚,时间有过渡,过期严制裁”的原则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并相应提出了对社保法律衔接问题作出立法解释、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违法事实两年追诉期争议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执法的程序性领域进行细化和完善、对《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前的相关法规规章进行系统清理,设立解决欠缴社保费问题的合理过渡期、对社会保险费历史遗留补缴问题采取滞纳金“挂起”办法六项建议。

    近日,人社部对上述建议进行了答复,并表示“下一步,将以‘保权益、可操作、顾大局’为基本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鼓励部分地区就解决历史欠费问题进行试点探索。二是专题研究解决历史欠费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的企业欠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行政管理和经历管理,完善执法程序。”

    “挺高兴,咱们能给职工办点事是好事。让员工知道以后碰到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处理,法律应该怎么看。”陈舒告诉记者,早在2016年他们就提交过这个建议,后来虽有回复,但不满意。今年全国两会再次提交,终于在9月8日收到比较清晰的答复。

  

●人社部答复要点

超过两年追诉期也按程序受理

    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违法事实两年追诉期争议问题,人社部表示,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问题,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条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社保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广东设立补缴过渡期有借鉴意义

    对于代表们提出的“欠账要偿还,主动不处罚,时间有过渡,过期严制裁”的处理原则,人社部表示,这对解决部分地区社保历史欠费问题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据了解,个别地区已经就如何解决企业社保历史欠费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广东省自2014年5月起实行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专门的过渡期,对过渡期内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企业免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个别地区开展的试点工作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企业补缴历史欠费的积极性,但由于各地造成欠费的历史成因、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很难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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