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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陷骗局 高价买回“假宝贝”
2017年11月01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人旅游陷骗局 高价买回“假宝贝”
省消委会:旅行社应先行承担退货责任
 

    ■全媒体记者 林景余 通讯员 粤消宣

    老人旅游陷购物骗局,花大价钱买回假宝贝……日前,广东省消委会公布上月消费投诉情况和典型案例,9月,广东省消委会共接待来访、接受投诉咨询1309人次,其中接到消费者投诉738件,环比分别上升了26.96%、69.27%。

    案例

    9月12日,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李女士的投诉,称其母亲通过当地的老年协会报名,参加夕阳红老年旅行社组织的港澳8日游,而行程最后一天(9月11日)被珠海当地导游带到一购物点——玉器加工行。随团进店后,李母等人即被关进房间,听取商家讲解玉器知识,整个过程近3小时。随后,一位自称是“赌王孙子”的商店老板又以看“好东西”为由,将李母等多位游客带到另一房间且拒绝他人入内,并表示该房间里展出的是价值不菲的祖传宝贝,有幸看到的游客应赶紧购买。在此基础上,老板还设下赌局,规则是让游客对遮挡标价的玉器进行猜价,猜对则赢得该玉器,猜错则要购买价格为1999元、3000元等不同价格的玉器。值得注意的是,整个过程均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游客根本无法擅自离开。由于逼近返程时间,李母匆忙之下花了7000元购买了两组玉器产品。

    李女士接回母亲之后,发现其购买的玉器缺少正规发票,仅有的收据除金额外,连店名及玉器品名都没有。察觉不妥后,李女士当即将玉器送至当地珠宝店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玉器品质与实际价款并不对等。李女士由此认定母亲遭受消费骗局,随即投诉至省消委会为母亲维权。接诉后,省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消费者提供的联系电话,但证实对方并非李母所接触的店家。由于缺少正确的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省消委会无法通过玉器行开展维权工作,建议消费者采取通过投诉旅行社的方式继续维权。

    省消委会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以及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中,李女士母亲在参团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遭遇强制消费,所购商品价格也远高于市价,且无正规发票,商家也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遭受严重侵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商家在推销玉器过程中,隐瞒所售玉器的真实情况,将普通玉器夸成价值不菲的“祖传宝贝”,以次充好,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此外,《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据此,本案消费者在旅行社导游安排的购物店遭遇消费侵权,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承担退货责任。

    省消委会提醒老年消费者,尽量选择有资质、有口碑的旅行社,并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最好由家人陪同,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旅行社明确团费所包含服务,对于自费项目以及购物点的内容应掌握清楚。同时,在出游过程中遭遇强制消费时,应与导游进行沟通协商,并保留好消费凭证、宣传单张、视频图像等维权证据,旅游结束后及时向消委会、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为维护有序旅游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消委会拟将相关情况报告旅游监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旅游环境的违法乱纪行为。

    劳动观察

    探亲假

    报销路费频遇“拦路虎”

    近日,职工张大春3次报销探亲假路费无果的经历在网上广为传播。

    据了解,1981年我国就颁布并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依据《规定》,夫妻两地分居和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均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规定》还明确,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职工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此后,《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又明确了若干报销细则。

    依据上述规定,北京某事业单位职工张大春多次报销探亲假路费但均未能如愿。2008年,单位人事处要求他提供回家的往返车票,必须是探亲假第一天的回家票和探亲假最后一天的返程票,时间地点要一致。张大春家在县城,不通火车,因此他回家时买了北京到武汉的火车票,返京时则幸运买到了一张从襄阳返程的车票。“地点不一致,没法儿报销。”张大春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2012年,随着单位效益提高,张大春的月收入增加了,“按规定,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才能报销,北京到襄阳的硬座票是148.5元,往返总价才297元。”张大春二次报销不成。

    最近,探亲归来的张大春又去报销探亲假路费,“从北京到武汉的高铁票二等座单程520.5元,往返总价是1041元,但我买到了北京襄阳的特价往返机票,总价不足900元。”单位人事处表示,根据规定,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以按照直线车票报销。“这又出现了票价倒挂的现象,想报销路费我还必须得买更贵的火车票。”张大春很是无奈。

    事实上,探亲假路费报销中多处不符合当下经济社会现实的现象频遭职工“吐槽”:“单位并不会因为未婚和已婚就涨工资,但是二者报销额度相差70%”“近几年工资增长较快,如果仍按超过本人工资30%的部分才能报销,可报销的部分其实很少”……

    有职工认为,关于探亲假的一些规定早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情况,却从未修改,也未被废弃,假期落实了,但报销不顺畅,“不如干脆取消”。

    “探亲假是保障身在异地的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一种制度性安排”,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教授并不赞同取消探亲休假,他认为,探亲假的某些报销规定与现实确有一些矛盾之处,但应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前提是,既要保证假期落地,也要考虑职工负担和企业成本,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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