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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驾驶员生命意识仍淡薄
2018年01月0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礼让斑马线治理已满月
行人驾驶员生命意识仍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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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底,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至12月底,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机动车路口礼让斑马线成为各地整治重点。一个多月以来,成效明显。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斑马线上的人车矛盾逐渐凸显。专家表示,汽车时代的文明素质人命关天,根治路口乱象,需要完善交规、改善设置、普及知识和提升道德。车主和行人都需要培养生命至上意识,形成“人让车,车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机动车礼让成整治重点

    长期以来,机动车在斑马线前争道抢行,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等,是公众反映强烈的城市交通乱象。其中,前者造成的伤亡更严重。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近3年来,全国在斑马线上共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1.4万起,造成3898人死亡,其中九成事故是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

    2017年,各地交管部门加大了对闯红灯、闯禁行违法行为,特别是路口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问题的查处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十余个地方交管部门出台了处罚措施。总结来看,这些措施分为三类:

    一是曝光行人和车辆违法行为。在昆明,交警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抓拍不礼让斑马线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在街头电子显示屏上进行“滚动曝光”。浙江省温州市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处100元罚款、记3分;行人乱穿马路将被处以5到50元罚款并曝光。

    二是加大对机动车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北京市规定,机动车遇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的会被罚款200元、记3分,非机动车闯灯越线也将被罚款20元。陕西省西安市则曝光了“车不让人”名单,其中出租车占近半数。这些出租车司机面临停运整顿1至3天的处罚,不礼让行人达到8次后,会取消单车下一轮的经营许可资格。

    三是加大对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辽宁省大连市针对行人斜穿马路的违法行为出台新举措,通过增设人脸识别设备,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录入交通违法数据库,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违法行人要观看不少于30分钟的交通事故警示片,还将被“抄告”到当事人单位。

    这些整治措施效果已经开始显现。公安部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各地查处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同比上升3.4倍,因不礼让斑马线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8%和9.3%。

    两起人车相撞案受关注

    一些地方对电动车、行人违法的治理也在革新。其中,2017年发生的两起人车相撞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受到人们广泛关注。

    一起案件是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2017年11月下旬审结的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案。2017年2月,陈某某在过马路时翻越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与摩托车主罗某相撞,二人均受伤,罗某后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锦江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因为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肇事方多为机动车主。而这起案件中,肇事方是行人,且最终被判刑。

    “法院判决表明,交通肇事罪不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也适用于行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王海桥说,成都的案例判决合法合理,应当对各地后续判决起到示范性作用。

    无独有偶,2017年9月,浙江省临海市发生一起电动车闯红灯引发与机动车相撞事故,电动车车主手骨受伤。交警认定,电动车车主因未遵守信号灯通行,需要负全责,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承担对方车辆的修理费。

    对此,很多网友表示赞同,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助于减少行人、电动车闯红灯现象。也有网友认为,机动车主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即对电动车属性的认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国家对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有严格标准,而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对判决结果有一定影响。“当电动车构成机动车时,可以判其负全责;当电动车在标准参数内、属于非机动车时,如果其构成主要过错,也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孟强说。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孟强表示,这体现了民事立法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关怀,有其合理性。“‘不超过10%的责任’只是确立了责任上限,并不是说电动车主在此情况下一定能请求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足额责任。”他同时认为,在对道路设计和交通信号规则进行优化的前提下,有必要重新审视该条款,甚至取消之。

    倡导遵循生命至上原则

    当中国迈入汽车社会,究竟是人让车,还是车让人,一直以来都有不同声音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车让人原则,但是实际执行中,阻力也不小。

    2017年12月22日下午5时至6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多个路口,每一次红绿灯转换,在一些车辆、行人相互礼让的同时,也出现了机动车斑马线抢行、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导致拥堵,甚至可能造成事故。

    路过这里的公司职员表示,相关监管不到位,行人和车主的道路交通法律意识淡薄,是人车不互相礼让的主要原因。一是交管部门执法不到位,路口没有交警、协管员。二是法律未得到严格执行,行人违法成本低,被抓几率小。“这两个问题相互关联,执行得好就相互促进,执行不好就恶性循环。”

    此外,解决好一些路口没有右转指示灯、行人直行绿灯时间短、斑马线划设不合理等问题,将能很大程度降低路口乱象可能性。在上海,一些路段就设置有对角线型斑马线,当红灯亮时,路口所有斑马线全部闪绿灯,行人既可以对穿马路,又可以沿对角线斑马线斜穿马路。如果道路红绿灯和斑马线设计不合理,管理缺位,仅要求行人、机动车主严守规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王海桥认为,对于礼让斑马线应注意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行人直行属于绿灯,此时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对于不避让的应当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另一种则是行人直行属于红灯,一些地方小型电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此时片面要求机动车必须礼让行人,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孟强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路口增加右转信号灯,对于右转车辆放行时,行人禁止通行。在未增设右转信号灯之前,要求机动车礼让行人是必要的,但对于未礼让行人的处罚措施应当尽快统一,不能各地自行其是。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应当遵循路权规则,当任何一方侵犯他人路权时,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中庸之道,破坏交通执法规则。”孟强说。

    (张一琪 彭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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