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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聘五旬女环卫工 工作时遇害可否申请工伤?
3上一篇 2018年01月10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村聘五旬女环卫工 工作时遇害可否申请工伤?

作者:■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日前,广州花都区一位村聘50多岁的女环卫工在工作时遇害身亡。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名女环卫工的遭遇能否申请工伤?就此案涉及的相关劳动法规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朱昕昕。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3日凌晨,广州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50多岁的环卫女工赵芳(化名)在清扫街道时遇害身亡。据受害人家属称,警方透露嫌疑人是喝醉酒后用砖头砸赵芳头部使其身亡。

    赵芳是湖南人,和丈夫一起在狮岭镇前进村做环卫工人已经多年。夫妻俩每月薪金微薄,租住在出租房。村委是雇佣方,但没有与赵芳签订劳动合同。

    赵芳的家属认为,既然是工作时出的事,希望能申请工伤。村委会书记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赵芳确是村环卫队雇佣,具体事宜需要等警方定性后再说。对于赵芳的劳动合同,工作人员表示有,但未提供相关证明。

    广州花都区总工会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工会也在密切关注此事,必要时将为受害家属提供相应帮助。

    【律师说法】

    问1: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朱昕昕(以下简称“律师”)答:《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可以看到,村民委员会属于法人组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活动。

    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4点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其对外招聘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的。

    问2:年满50岁清洁工赵芳是否与村委会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律师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清洁工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目前,广东的司法实践观点是达到退休年龄就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依照广州当前的裁判风向,赵女士与村委之间应该是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问3:若认定为劳务关系,村委会需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答:如果认定属于劳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没有做好管理安保工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是否主要责任还得根据当时的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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