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封面 下一版
技术工人成为国家科技进步奖“赢家”
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在推进广州高质量发展中建功立业
本报“员工打盹5分钟遭辞退” 报道引关注
粤预计发送旅客约1.36亿人次
莫忽视!你的工作年限原来这么有用
小事不出车间 大事不出工厂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01月10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员工打盹5分钟遭辞退” 报道引关注
网友:这样的公司让人心寒
作者: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2016年9月,中山市小榄镇一名工作了25年的老员工梁某因身体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赔偿。该员工随即提起仲裁和诉讼。2017年12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用人单位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余元(详见本报2017年12月27日10版《员工上班打盹5分钟遭辞退 企业称属严重违纪》)。

    报道刊出后,引发舆论高度关注。24小时内,相关文章网络转载超过72篇次,相关微博转发超过 420次,评论超过1200条。截至1月4日12时,网易相关新闻参与跟帖的网友近4万人次,跟帖评论 2000多条。

    工友热议: 公司处罚制度缺乏人性化

    记者留意到,大部分职工网友意见以支持法院判决、谴责公司为主;有部分网友认为,“工作中打盹”放在事业单位或体制内单位都不叫事儿;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这其实是公司辞退老员工的借口。还有部分网友认为公司处罚制度缺乏人性化,不利于员工长远发展。

    在线下,也有不少职工读者纷纷来电,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在广东打工20年的四川籍工人姚帮富说,公司的做法实在让人心寒,“哪有这么严厉的厂规?”姚帮富多年来一直在车间一线工作,工作中碰到工友打个几分钟的瞌睡、吃些零食等现象,厂里最多警告下,不会严重到解雇的程度。他告诉记者,一次他工作的企业因订单减少要求解除合同,也依法向员工支付了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相比之下,他对案件中被开除的工友深表同情,坚决支持他提告。

    东莞某电子厂生产管理人员杨先国也对该公司如此粗暴的管理方式感到震惊,“员工在工作中有点失误,是可以理解的,作为管理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应先了解他打瞌睡的原因,再视情况处理,但肯定不会随意解雇。”他坦言,现在大多企业已摒弃了过去简单粗放的管理方式,更讲究人性化,“不人性化管理企业很难生存”。

    对劳动维权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谭英万告诉记者,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去年他就曾经手一宗维权案,一名女工因为上个厕所,就被公司冠以“私自离岗”之责,后遭开除……“一般而言,这样的厂都是小厂。干了20几年的老员工,因这种小事被开除还是极为少见的,通常是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务减少工资等手段逼员工离职的比较多。”

    律师说法:以严重违规解雇员工须符合两个前提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中山中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小安分析道,该事件中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老员工“打盹”行为足以达到辞退员工的程度,即使根据他们的员工手册,员工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也并非要解除劳动关系。他认为,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必须符合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规章制度是已经合法程序生效的;二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何谓严重?一种情况是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列举哪些行为是严重违纪行为,一种情况是规章制度中虽未列举或列举不明,但按正常理解足以判断为严重违纪的行为。其中,前一种情况,实践中常见问题是用人单位将一些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按严重违纪处理,简单粗暴予以解雇。这种做法在诉诸司法解决时往往会被裁判机关否定。

    徐小安提醒,用人单位虽然有权自主制定规章制度,自主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也须遵守合理性原则。将明显轻微的一般违纪行为当作严重违纪来处理,与公众的正常认知不符,一旦发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裁判机关有权对相关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如认为员工该种行为不足以达到严重程度的,可以不适用该项条款,直接裁决构成违法解雇。

  

 
3上一篇  下一篇4  
 
   
   
   

南方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