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违法
实务中,很多劳动者因为不同意用人单位做出的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变更决定,往往采用不出勤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对抗方式风险较大,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做出违纪处理,劳动者可能得不偿失。
员工:
因不满调岗,旷工十几天
2015年7月20日,张某入职深圳某期货公司,任职深圳营业部经理。
2016年3月24日,公司作出《关于杨逍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并没有返回公司正常上班。
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张某请休2016年的年假10天。休完年假后张某未回公司上班。
2016年5月26日,公司以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对张某该请求未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深圳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再未到深圳营业部正常上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不接受公司2016年3月24日作出《关于杨逍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将张某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可与公司就此进行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双方协商工作安排期间,张某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正确。
(何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