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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本级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办法
落实安全生产 消除安全隐患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02月07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本级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办法

作者: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粤仁宣)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费率最多下浮50%,预计为企业减负近1.2亿元,惠及5000户参保企业和63万名参保职工。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以用人单位规定时期内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扣除不予考核范围的费用)”除以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计算得出的比值。

    根据国家规定,《办法》将“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主要浮动指标,按照支缴率指标值划分为五个区间,分别对应于下浮两档(-50%)、下浮一档(-20%)、基准费率、上浮一档(+20%)、上浮两档(+50%),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规定,《办法》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费率浮动的优待因素,即“给予达标企业一个浮动周期的费率优待,达标一级的可下浮两档,达标二级的可下浮一档”,鼓励引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即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黑名单”)作为费率浮动的惩罚因素,即“受联合惩戒企业再上浮两档费率”,促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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