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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了人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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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03月07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卖小哥撞了人谁来赔?

作者:
 

   3月2日晚,在深圳某十字路口,外卖人员尹某涉嫌冲红灯,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将正在等候通行的三名路人撞倒,其中,与尹某同公司的外卖人员廖某在事故中不幸身亡。

    去年的一个周末,林先生的外甥在上海坐公交出行时,下车时被外卖小哥驾驶的助动车撞倒,不治身亡。后经交警责任认定,外卖小哥因为赶时间,严重超速行驶,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外卖小哥的遭遇并不是个案,随着外卖行业的兴起,电动车等引发的第三人伤害事故也在与日俱增。近日,《劳动报》、中工网等媒体聚焦外卖小哥职业安全,审视他们和平台,以及路上的行人三者之间的各种关系。舆论的关注点在于外卖小哥受伤谁担责,却忽视了小哥造成他人受伤、无力赔偿的问题。

    

焦点

事故之后的追偿是难题

    外卖小哥因为急着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履行职务时造成的第三人伤害事故。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追偿有几个途径,一是保险公司;二是肇事者;三是用人单位。但外卖小哥撞人后,被撞者向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追偿都难度很大。

    非机动车多无保。外卖小哥驾驶的多为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虽然也有专属的车险,却鲜有人投保,有的人甚至对非机动车辆可以投保也不知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李青武认为,无论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肯定是无法按照机动车强制性购买保险的。第一,它不像机动车有唯一的编码与车牌相对应;第二,驾驶员也无须取得相应的牌照资质。第三,电动自行车也没有被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基本上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例如,一辆电动自行车出了事故,拿着其他人同品牌型号的车的保单来报案,是很难识别的。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编码、无驾驶员资质、标的物难识别等问题,都增加了保险产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没有劳动关系,平台非用人单位。由于电动自行车撞人事件是非机动车类事故,并不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员工因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

    然而,很多平台与外卖小哥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有的外卖员属于代理公司,有的索性是“自雇代理”,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平台也就不是用人单位,自然无法适用该条款。

    不少平台为了规避风险,会为送餐员购买不同险种的商业保险,但这些商业保险是否管用?“公司给每位送餐员都买了保险,这个保障是必须有的。一般的擦碰,公司也是能负责的。”美团外卖某站点负责人介绍。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一般的擦碰是指什么?“赔偿金额在10万块以内的公司都能负责。但你撞了劳斯莱斯还是跑吧。”该负责人称,“我们每天都在进行安全教育,但是这个工作就是个高危工作,天天在路上跑,你不撞人家,人家还要撞你呢。”

    从上述调查来看,向平台追偿这条路似乎也十分艰难。

    

延伸

网约工,到底是谁的员工?

    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因为超速行驶撞人致死,赔偿金额小哥一人无法承担,平台又逃避责任,说白了就是“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连带责任”。那么,像外卖小哥这样的网约工,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目前是个法律难题。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多多。”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解释,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亦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皮剑龙介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定义。目前,司法实践中多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依据。

    记者梳理发现,在司法判例中,法院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和法理逻辑,对劳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判定二者为劳务关系,也有判定为劳动关系的,因此引发不少争议。

    另外,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主席丁小岗在调研中发现,有些企业明确对劳务提供者实施了用工管理或规范,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来规避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劳动保护制度缺失,使劳动者被迫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自身社会保障责任。像网络订餐等新业态企业,一般不无偿提供诸如交通设备等劳动工具,需要劳动者自行配备。此类企业往往会通过限时送达、催单、扣款等方式要求劳动者保证服务质量,忽略了劳动安全隐患的防范。当在配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对外(受害方)的赔偿责任和对内(劳动者自身)的伤害责任等也往往落到了劳动者身上,而用人单位却置身事外。(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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