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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出显效 家暴男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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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两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共发出三份“人身保护令”
“令”出显效 家暴男受罚

作者:全媒体记者王艳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黄彩华)3月5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次以立法形式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来,该院家事审判庭共发出3份“人身保护令”,其中仅1宗违反,家暴当事人被处罚金1000元。

    案例1:“令”出显效 家暴男停止暴力恐吓

    2016年9月,市民李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丈夫存在家暴行为,要求离婚。李女士还向法院申请禁止其丈夫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李女士及其家属,并禁止打砸李女士及其居住的出租房财物。

    接到申请次日,承办法官就赶到案发地所在地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城派出所调取相关报警及出警证据。在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法院成功取证,迅速作出民事裁定书,裁令禁止李女士的丈夫在六个月内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李女士及其近亲属。法院还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函送达给当地派出所及村委,请其协助执行。

    人身保护令下达后效果非常明显。离婚诉讼期间,李女士没有再受到丈夫的暴力和恐吓。同年12月,经法院判决,李女士终于摆脱了这一段不幸的婚姻。

    案例2:接“令”后继续骚扰 暴力男被罚千元

    2016年11月,周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丈夫朱某跟其多次争吵并砸她经营的店,要求跟丈夫离婚。诉讼期间,朱某多次到店吵闹打砸。周女士遂提交了相关视频,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法院迅即裁定禁止朱某在六个月内实施家庭暴力,骚扰、接触周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但对方并无收敛继续滋扰,周女士遂报警。

    法院查实后,认定朱某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遂对其罚款1000元,并根据周女士的申请及上述取证情况,延长“人身保护令”期限半年。后朱某缴纳了罚款。经法院处理,两人和平结束了这段婚姻。

    【法官谈法】

    遭受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如何申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余忆频法官解释,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应于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当事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余忆频表示,当事人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可能被法院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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