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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清明时节的劳权话题
2018年04月0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聚焦清明时节的劳权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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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到清明时节,有关丧葬、休假和加班的劳权话题,也更加受到关注。

    丧假是指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早在1980年,国家已对职工丧假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丧事在外地料理的,也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明明请了丧假,单位却安排了年休假。这种安排合理吗?还有,职工死亡后,家属如何享受丧葬补助费?今年清明节加班费该如何计算?

    话题一

    清明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今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4月5日至7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5日为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这样计算: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清明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清明当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话题二

    职工请丧假,单位可安排年休假吗?

    【相关判例】王玉静于1995年11月23日入职北京三佳时装有限公司,担任缝纫工。2014年5月15日,王玉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离厂。后王玉静经劳动仲裁后,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3年7月7日至8日,其休了两天丧假,三佳公司却用年休假顶替丧假,因此,公司2013年少为其安排了2天的年休假,且三佳公司未安排其休过2014年的年休假。对此,王玉静提交了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陈桁村的证明(载明王玉静的父亲王树桐于2013年7月7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予以佐证,三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认可,认为王玉静休的是年休假,并提交了工资奖金表、考勤表予以反驳,王玉静对上述两份证据中的本人签字认可,但主张2013年7月份的考勤表存在涂改之处,三佳公司将丧假改为年休假。

    三佳公司承认为了不影响王玉静的全勤奖的发放,三佳公司将王玉静的丧假及事假涂改成了年休假,并且,三佳公司在制作王玉静的工资奖金表时,统一将事假及丧假记录为年休假,但王玉静同意三佳公司作出上述更改,工资奖金表上亦有王玉静的签字确认。王玉静对三佳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认可。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王玉静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天数不高于法院核定的未休年休假天数,故对王玉静要求三佳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2天未休年休假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三佳公司支付王玉静二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57.47元。三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企业不给丧假,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虽然对于职工年休假单位有统筹安排的权利,但是毕竟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现在职工本人符合请丧假的条件,并且已经请了丧假,单位再强行改为年休假,显然是不妥当的,应当予以纠正。需强调,虽然当时有关丧假文件规定的是国营企业职工可以享有此权利,但实际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国内的企业已经不止国营企业一种了。由于直系亲属去世对于员工是身心双重打击,所以不论是从文件依据上,还是从伦理上,企业都应该给予员工奔丧带薪丧假。如果企业仍然不给奔丧带薪丧假,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职工请丧假须出示死亡证明吗?现实生活中,如果职工请病假、婚假等,公司一般会要求他们出具相关证明,但丧假确实有些特殊,大多数单位都称不会要求员工出具亲属死亡证明,因为一般人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撒谎。但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个别员工骗取丧假的行为也是存在的。所以有的公司规定,职工请丧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并出具亲属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员工应予以理解并遵照执行。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单位可以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建议用人单位在操作中不妨更加人性化,有职工请丧假,特别是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派员上门慰问,温暖职工的同时,也对其请假理由是否属实起到了核实的作用,有时何必非要依赖一张纸制的证明呢?

    话题三

    在职和退休职工丧葬补助费由谁出?

    法定的丧葬补助费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自定的丧葬补助费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2011年7月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里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实行土葬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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