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周礼雄 许接英)近日,年过六旬的杨先生在广东“工人在线”平台报料称,其在工作中出现意外受伤想申请工伤,用人单位却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愿垫付医疗费用,导致其延误治疗。律师表示,杨先生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可以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今年65岁的杨先生是四川人,去年10月份通过包工头介绍进入惠州博罗县石湾镇一建筑工地上班。同年11月28日上午,杨先生在拆柱子板时发生意外,从2米多高的架子上掉落,摔在门房上导致受伤。
此后半个多月,杨先生一直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杨先生的伤势包括右肩胛粉碎性骨折,右侧3-8根肋骨骨折,外伤性闭合性胸腔内积血,右环指远节开放性骨折。
杨先生认为,自己虽为包工头所雇,工资也是包工头发放,但作为工地承包商的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应负有用工主体责任。而该公司一直不愿垫付医疗费用,导致其病情延误,右肩胛粉碎性骨折处已不能再进行手术,只能接受保守治疗,至今右手臂不能灵活抬放。
据了解,杨先生在东莞第二次住院期间,该公司支付了医药费6万余元,并补贴杨先生营养费15000元。2018年1月2日,杨先生出院。回到四川老家后,出现肚子涨痛症状,再次入院治疗。
目前,人在东莞的杨先生希望能申请工伤,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获得赔偿。但在杨先生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后,承包商不愿意在工伤认定申请上签字,并要求杨先生走司法鉴定程序,而后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进行赔偿。
记者电话联系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人廖某亿。他称,如果有异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彦斌表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在杨先生的案例中,无论是采取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还是工伤保险赔偿的方式解决,计算的标准是一样的,即按照工伤保险赔偿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罗彦斌说。
罗彦斌还表示,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负有积极救治的义务。因承包商不愿意垫付医疗费用,导致杨先生右肩胛粉碎性骨折不能得到手术治疗,杨先生可对此提出赔偿诉求。
【司法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