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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尿毒症,企业该担责吗?
员工辞职未办工作交接 企业扣发工资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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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未办工作交接 企业扣发工资引纠纷
本报记者助劳动者维权拿回6000多元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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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3月17日,深圳宝安区一企业员工田先生向广东“工人在线”平台求助,称其3月15日向主管口头申请离职后,公司以其没有办理书面离职手续,且车间物料数目不对为由,扣了他1800元。田先生认为物料损失是物料员的责任,公司扣发其工资没有道理,双方僵持不下。接到投诉后,本报记者积极助其维权。3月28日,田先生和公司达成协议,领取到被拖欠的2月份和3月份在岗工资6000多元。

    今年27岁的田先生是陕西人,2014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深圳打工,去年10月入职位于宝安福永街道的深圳市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组装车间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6000元。该公司主做新能源汽车的小功率电频主板,有员工约300人。田先生称,由于公司规模小,他感觉没有职业发展空间,于3月15日向组装车间经理提出离职,并找来车间物料员等相关人员向经理口头交接了工作。第二天,田先生就没有去公司上班了。谁知,3月17日,公司人事部门打电话给田先生,称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而且他负责的车间物料有损失,工资暂不能发放。

    “物料的管理归物料员,我临走的时候已经和物料员交接清楚了。至于离职后物料再损失了,这个责任不能算在我头上。”田先生感到很委屈。

    记者致电该公司人事主管杨小姐,杨小姐称田先生没有和公司办理书面离职申请和手续,工作还没有交接,就擅自离岗。在田先生离岗期间,公司多次打电话让其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查清车间物料损失原因,明确责任,但田先生一直没来。

    了解双方意见后,记者致电田先生,建议其去公司完成工作事项交接,办理书面离职手续。3月28日上午,田先生在福永街道总工会工作人员陪同下,和公司达成协商。由于田先生在岗期间管理不善,导致车间物料损失,公司扣除田先生600元物料费,其他工资照发。

    ■律师说法

    劳动者辞职应履行通知义务

    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许文华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辞职权,用人单位不得阻拦。但是,劳动者在辞职前,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因不确定田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很难判断他辞职时是否尚在试用期。即便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只要接受了“即辞即离”,就可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许文华表示,无论哪种情形,只要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要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田先生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至于公司扣除田先生600元物料损失费,如果公司能举证证明确为田先生工作失职造成,则在法律上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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