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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被跨省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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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04月18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舆情观察
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被跨省抓捕
目前已取保候审 公安部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
作者:
 

■鸿茅药酒生产线   资料图

    广东医生谭秦东因在网络上撰文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近日对其进行跨省抓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17日下午2点半,谭秦东的辩护律师胡定锋接到检察院的通知称,可以办取保候审手续,把人接走。胡律师立刻从呼和浩特赶往凉城县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下午6时许,胡律师将谭秦东接出了看守所。

   

事件

医生因一篇网帖,遭跨省抓捕引关注

    广州医生谭秦东的妻子刘璇怎么也不会想到,去年12月19日,谭秦东在网上发布的一篇标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注:原文将“鸿茅”写成了“鸿毛”)的帖子会惹出这么大的事情来。

    刘璇回忆,丈夫是今年1月10日晚上6点多,在自家小区楼下被便衣民警带走。1月25日,家属收到一份“逮捕通知书”,上面写到,谭秦东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凉城县看守所。这时,刘璇才知道,导致丈夫被跨省抓捕的竟是那篇“科普文章”。

    谭秦东被抓后,刘璇登录丈夫发帖的账号,将涉事帖子设为“私密”状态。原帖截图显示,截至目前,这篇网帖的阅读量显示为2117次。原帖中,谭秦东援引多地食药监部门的通报和此前的媒体公开报道,指出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存在夸大宣传、曾被责令停售的问题。

    帖中称,鸿茅药酒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上的批准文号,显示它属于“酒剂类中药”,鸿茅药酒的配方成分中显示其有67种中药材,但“不乏何首乌、附子、乌药、半夏之类的常见的毒性中药材”。

    帖文最后,谭秦东对鸿茅药酒在“适应症”一项中标注的,自称其对动脉硬化、冠心病、心肌梗塞、脑血栓、前列腺增生、脱发白发等症状适应的细节,提出自己的疑问:能够“治疗”这些“疾病”的结论是如何得来的?

    对于其网帖中的“毒药”二字,谭秦东表示,文章标题拟定上或有不妥之处,但在文中没有捏造任何虚假事实,不能仅看标题定其损害商品声誉的罪名。

    事件曝光后,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包括谭秦东的家人在内,不少人提出疑问:警方抓人的根据和理由是什么?

    

警方

医生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针对此事,4月15日上午,凉城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到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称鸿茅药酒是“毒药”。网上的大量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18年1月2日凉城县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

    经查《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系广州谭秦东所写,并在网上进行大量传播。其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凉城县公安局于1月10日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新进展

公安部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公安部4月17日也发布通告,称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

    

律师说法

司法机关处理此案当“慎之又慎”

    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看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同于名誉侵权,在刑法上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可能够罪。

    邓学平表示,认定谭秦东涉罪,需要证明谭秦东“捏造虚伪事实”,以及网文与鸿茅国药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这些均需进一步调查认定。邓学平说,谭秦东的文章总点击量不过数千次,“传播范围极其有限”,除非能证明网文是经销商退货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则很难将这部分损失归因于谭秦东。

    邓学平说,作为甲类非处方药,鸿茅药酒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质量功效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公众都有质疑和批评权,“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时理当慎之又慎”。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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