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想再续聘了,谈一下补偿方案吧,适用‘N+1’……”
如今,不少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HR)在解聘员工时,都会丢出满口“术语”,特别是涉及补偿金额时,常会出现“N”“N+1”和“2N”。这些奇怪的字母和数字组合到底是什么意思?
“N”“N+1”和“2N”
都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叫法
“‘N’‘N+1’和‘2N’都不是法律概念,只是当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种约定俗成的计算方式。”法官介绍,具体而言,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N,结合劳动者的薪资水平,来核算离职补偿的一种计算方式。例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两年,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那么通常情况下,HR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向劳动者提出的离职补偿“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即1.6万元;“N+1”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后,再加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即2.4万元;“2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2倍,即3.2万元。
法官解释,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需要支付离职补偿时,一般会涉及的法律概念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在具体的计算方式上,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核算;代通知金,是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进行计算。
因此,单纯就金额而言,通常大家所说的离职补偿“N”,在金额上接近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N+1”类似代通知金,“2N”相当于违法解除赔偿金。
劳动者“被迫”离职
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官介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协商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官还特别提醒劳动者,一些“被迫”离职的情况,也适用这类补偿。比如劳动者业绩合格,但因为其他原因被单位人事部门“约谈”离职,劳动者即便最终“主动”辞职,但因为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仍需支付劳动者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劳动者存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如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则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但有几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是拿不到任何赔偿、补偿的,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证明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解读
N倍补偿的常见情况
总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解除合同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
1.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等,就算员工提出离职,按法律规定,也是应该给予补偿;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公司碰到特殊情况:比如破产、重组、吊销执照等;
4.员工碰到特殊情况:医疗期、不胜任工作;
5.劳动合同变更等情况变化,协商不一致等。
经济补偿金中的N+1是什么?
说得通俗一点,“N+1”是实践中大家通常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就稍显复杂了一些,这个“+1”称为“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看,N+1中的“1”并不是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都需要支付。而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以第40条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即使用人单位以第40条内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劳动者都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了。
2N又是怎么回事呢?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条说的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所谓的2N即由此而来。
由此可见,2N一般是一种罚则,是对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当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确认是违法的时候,此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接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离职走人,第二也可以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继续上班。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