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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业期”或取代“暂缓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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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召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听证会
“择业期”或取代“暂缓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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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实行16年的大学生暂缓就业政策或有大变化。12月20日,省教育厅召开的《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听证会透露,广东高校毕业生或将无须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即可自动于一定时间的择业期内,与应届毕业生享有就业、升学的同等待遇。

    从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

    据悉,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让更多优惠政策惠及广大高校毕业生,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通知》,广东拟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就业择业期政策拟适用对象是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择业期内待遇与应届同

    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原仅限定于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方面的政策放宽到择业期内的毕业生。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毕业生已办理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审批手续的,视为择业期满,不再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

    此外,委培生、定向生按委培、定向协议执行。

    自择业期政策实施起,取消暂缓就业政策。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仍按当年文件执行。择业期政策实施前已毕业仍符合文件适用期限的毕业生也可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领取《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拟就业地。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时可按就业地的落户条件向拟就业地申请迁入户口。(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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