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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余件涉及工会职能被忽略
2018年12月2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关系专家、律师梳理我省2万余起劳动争议案件发现
千余件涉及工会职能被忽略

作者:全媒体记者 兰兵
 

    日前,在2018年中南、西南、华东片区工会理论教学研讨会上,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专家和律师对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劳动争议中涉及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例最多,工会在职工维权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离职后追索加班费是常态

    据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劳动关系与工会理论研究院院长周芳透露,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和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布的发生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民事判决书、栽定书以及调解书共30820件法律文书进行了统计(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对全省以及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惠州市7大域市的25219件劳动争议案件基本状况进行了分类、整理。

    全省7大城市劳动争议案件争议原因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共有8580件;经济补偿金纠纷,共有5922件;赔偿金纠纷、劳动合同签订纠纷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位居其后,各有2762件、2530件和2306件;社会保险待遇纠纷(1415件)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数量最多,共有1265件;福利待遇纠纷数量为2172件。另外,其他劳动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入职歧视、入职告知义务、股权激励纠纷、培训服务期纠纷、职业危害纠纷、入职时间认定纠纷、离职时间认定纠纷等,所占比例较小。

    据分析,劳动争议案件争议原因中,劳动报酬争议依然远远高于其他争议,主要因为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奖金,直接关系员工经济利益。另外,据观察具体案件,员工在离职时,一般不仅仅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往往一并主张加班费和奖金,使得在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中,追索加班费和奖金成为了常态,因此经济补偿是第二大争议原因。

    千余劳动争议案件忽略工会职能

    专家分析发现,发生劳动争议后,工会职能往往被忽略。数据统计,2017年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工会职能被忽略的案件共计1167件。工会职能被忽略主要有几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涉及案件725件,占比55.18%;企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涉及案件218件,占比16.59%;企业经济性裁员没有事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构成程序违法,涉及案件72件,占比6.24%;工会指派代理人的职能也容易被忽略,即工会有权代理职工参与诉讼,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这方面涉及案件46件,占比3.5%。

    此外,工会应见证劳动文件送达的职能和工会对企业及员工关系调解的职能也容易被忽略,涉及的案例分别占比0.53%和0.84%。

    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程度高

    根据专家观察发现,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最大,但是在涉及工会职能被忽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外资企业占比53.81%,民营企业占比42.65%,国有企业占比3.54%,外资企业的占比超过民营企业。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后,外资企业员工使用工会职能维权的意识强。

    同时,涉及工会职能被忽略的争议案件的企业胜诉率超过员工胜诉率,且高于企业总体胜诉率。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涉及工会职能被忽略的劳动争议案件有1167件,这类案件企业胜诉率(53.8%)超过员工胜诉率(46.2%),且与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的企业总体胜诉率(30.24%)相比,也高出许多。这说明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的权益保障程度高,工会发挥了积极作用,换句话说,工会组织能有效控制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专家表示,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资方、政府和工会三方四主体。随着法律法规日渐完善,政府监管越来越强,工会覆盖越来越广、职能发挥越来越通畅以及职工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企业方侵权的风险和代价也越来越大。和谐劳动关系需要三方四主体的协同工作,共同推进。

    工会应进一步参与劳动争议监督、调解、仲裁

    据专家观察,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经济性裁员等方面,工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专家建议,工会还可以进一步发挥参与劳动争议监督、调解、仲裁的职能。

    首先是发挥工会积极监督的职能,依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发挥工会积极监督的职能,于法有据,更重要的有利于将违法违规现象灭于起端,维护劳动者权益,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其次,发挥工会参与调解的职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据此,企业工会成员可以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以及主任,因此,可加大力度积极鼓励和指导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工会参与调解的职能。

    最后,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仲裁的职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据此,工会代表可以受聘为兼职仲裁员。因此,可鼓励并引导工会代表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工会参与仲裁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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