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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隐瞒超生 七年后遭遇解聘
深圳虐童案举报人被辞退 代理律师称单位“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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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隐瞒超生 七年后遭遇解聘
广州一女教师状告单位被法院驳回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刘娅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刘娅)家住广州市白云区的侯老师,在某技校工作7年后,被学校突然解聘。为此,侯某把所在学校告上法庭,请求学校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并支付赔偿金,但是,近日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

    隐瞒超生入职7年后遭解聘

    侯某于2009年8月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成为广州市某高级技工学校专职教师。

    2015年3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某街道办事处对侯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2007年5月政策外超生一名男孩的情况向学校通报。学校遂于2015年10月23日以侯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其作出处分决定,给予侯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低聘一级,由讲师降为助理讲师,处分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后学校再于2016年3月22日召开校务会议,决定解聘侯某,理由是其在参加2009年6月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理政审时,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人事纪律。

    起诉学校要求保留人事关系

    侯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技工学校在2016年3月22日的解聘违法,恢复人事关系和原来的工资待遇,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要求学校支付2016年4月至12月的工资69400元。仲裁委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驳回侯某的仲裁请求。侯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侯某认为,技工学校已于2015年10月对其发生在2007年的超生行为作出了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罚。根据一事不能二罚的基本原则,其在2016年就同一事实又进行了重复处罚。再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超生行为必须受到开除处分。因此,双方的人事关系仍然合法有效,学校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仲裁委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没有考虑原告(侯某)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环境,作出的裁决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根据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原告(侯某)的行为已不属于超生,没有违反现在的计生政策,故学校以此为由解除原告(侯某)的人事关系是违法的。

    法院:学校解聘行为合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曾于2015年12月30日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前的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综合双方的有效举证及庭审中的陈述,证实了原告于2007年5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生一名男孩。

    原告主张其超生的子女现已符合现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其已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故学校不应解除其人事聘用关系。对此,原告的超生行为发生于2007年5月,现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故原告的超生行为不适用于现行条例,其于2007年5月生育第二名子女的行为不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确属政策外超生,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告明知其在2009年报考事业单位时存在政策外超生的情形,却在招考过程中隐瞒该事实,最终使其得到该学校的聘用。然而,原告并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及任职的基本条件,现作为用人单位的学校发现该情形后,对原告作出合乎其过错程度的处分决定——解除聘用关系,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人事聘用关系于2016年3月22日解除,原告主张双方至今仍存续人事关系及主张学校与其继续订立聘用合同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侯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但被驳回。

    相关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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