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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2019年03月06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反家暴法实施三周年 广东法院家暴预防范围不断拓展
作者:全媒体记者马大为 通讯员潘玲娜 陈明蔚 黎嘉 孙欣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马大为 通讯员潘玲娜 陈明蔚 黎嘉 孙欣)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三周年之际,广东高院公布广东法院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及反家庭暴力法问答22条,提醒公众管教子女应有分寸、分手暴力可构成犯罪,反家庭暴力人人有责。

    统计显示,2018年广东省法院新收家事案件6.89万件,诉讼标的总金额156.7亿元,同比上升2.67%、22.96%。全省法院家事少年审判法官通过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大量的婚姻家事案件,审判质效稳步提升。2018年,全省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46件,同比增长22%。

    目前,全省法院初步构建了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中心的家暴预防体系,预防范围不断拓展到非法同居男女间、兄弟间发生的暴力,发出的禁令涵盖了禁施暴令、禁联络令、禁处分财产令、迁出令、限制探视子女令等众多新类型,为全国法院反家暴工作积累丰富实践经验。

    典型案例

    分手暴力可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黄某可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出租屋内,因离婚及家庭琐事与妻子江某兴发生争吵,随后黄某可到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将江某兴身体多处砍伤,将女儿黄某清(14周岁)头、面部砍伤。案发后,黄某可自杀未遂,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江某兴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黄某清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8年2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害人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均表示谅解黄某可,请求对其作出轻判。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由家庭矛盾引起,但黄某可主观恶性较大,悔罪不深刻,虽然两名被害人出于亲情对黄某可表示谅解请求予以轻判,但对黄某可从轻的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合黄某可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可有期徒刑五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加害人因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受到刺激,往往借助暴力达到维系对受害人的控制目的,从而出现“分手暴力”。本案即属于因“分手暴力”引发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该类案件中,被害人多出于对加害人的恐惧、亲情、经济压力、亲友压力、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谅解。法官处理案件时应对被害人作出谅解的原因和真实意愿进行探知,在量刑时对从轻幅度从严把握。本案通过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向社会明确传递“家庭暴力也可构成暴力犯罪”的讯息,有力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家庭暴力非家务事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2日,微信公众号“志愿者官网”发布《又现虐童视频,跪求转发找到受虐女孩并报警》。次日,该虐童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接报警电话后立即展开核查,于同年12月23日将视频中涉及的刘某华、陈某文及涉事女童刘某(7周岁)带回调查。经查,刘某华、陈某文系刘某父母,二人对其殴打刘某的事实供认不讳。深圳市宝安区妇女联合会代刘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系被申请人刘某华、陈某文的婚生女儿,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侵犯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刘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以殴打、谩骂、恐吓等方式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西乡虐童案”网络视频流传后,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当地街道办等部门沟通协作,第一时间对女童提供保护。由于受害女童刘某年仅7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妇女联合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迅速受理当日即作出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反应及时、处置迅速、应对得当,有效保护受害者、震慑施暴者,在全社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有利于推动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身保护令不是纸老虎

    基本案情

    刘某珍(女)与蒋某华于2016年7月结婚。后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8年4月19日,刘某珍因被蒋某华殴打而报警并入院治疗。同年4月24日,刘某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珍面临家庭暴力风险,遂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蒋某华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刘某珍及其近亲属;禁止蒋某华在原告租住住所200米范围内活动。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蒋某华并未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继续对刘某珍进行骚扰、辱骂及殴打。2018年5月20日,蒋某华再次对刘某珍实施暴力,导致刘某珍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因蒋某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蒋某华拘留十日。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禁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让施暴方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

    关注

    精神侵害也算家暴范围

    广东省高院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问答22条,部分如下:

    问:反家暴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的含义是什么?

    答: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问:发生家暴情况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反家暴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法院起诉。

    另外,并非只有家暴受害人才能报案。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哪些证据资料?

    答: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可以规定哪些措施?

    答:当前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但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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