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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主任医师假药案:医生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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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03月27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聊城主任医师假药案:医生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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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警方通报“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处理结果:聊城市肿瘤医院主任医师陈宗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帮助购买“卡博替尼”的病人家属王清伟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两人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官方回应

    据“山东公安”公众号3月24日发布通报称,对“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问题,山东省公安厅指导聊城市、东昌府区两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调查,现已查清主要事实。同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经查,2018年4月14日,患者王某禹因患小细胞肺癌和膀胱癌,入住聊城市肿瘤医院,同年11月10日因病去世。治疗期间,主任医师陈宗祥向王某禹之女王某青推荐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卡博替尼”,并让其自行购买。王某青请求陈宗祥介绍购买渠道,陈宗祥将购买过此药的病人家属王清伟介绍给王某青。应王某青之弟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将为其父购买但未使用的1瓶“卡博替尼”转卖给王某光;后应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又从段某真处帮其购买一瓶“卡博替尼”,共获利784元。

    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卡博替尼”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陈宗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经多方查证,未发现陈宗祥从中牟利,与药品销售人员也不存在利益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该药有直接关系。其行为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王清伟应王某光请求,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并从中少量获利,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王某青在其父去世后,多次辱骂陈宗祥和院方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予以训诫。

    另据侦查,段某真自2017年11月以来,大量代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并从中牟利,将另案处理。

    

媒体声音

    聊城“假药案”不构成犯罪 以个案正义呼应法律原则

    “卡博替尼”的“假”,并不同于民众指责“假冒伪劣”的“假”。换言之,陈宗祥在救治患者王某禹的过程中,虽然违法,但没有牟利,更没有坑害患者,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卡博替尼”有直接关系,因此没有构成犯罪。

    2016年,最高检专门印发《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指出,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不过,这一制度设计并没有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足够重视。

    本案中,王清伟与陈宗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却顺应了常识常理常情,带有明显的帮助和互助性质。对此,不少患者用存在即是合理来形容这种现象。只不过,从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程勇,到聊城假药案的陈宗祥,他们都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山东警方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以个案正义呼应了法律原则,也激活了制度正义。 (新京报)

   

 聊城“假药”案里的善与恶

    以本案当中的“假药”问题为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一开始是比较刚性的。但是,后来在司法过程中,“国法”与“人情”渐渐产生了良性的互动。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就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说到底,治病救人即便偶尔触碰了规则,也同样是本质上的善。这样的善,应当加以善待,而不是加以利用,甚至反戈一击。山东警方在通报中指出,病人王某之女在其父去世后,多次辱骂医生陈宗祥和院方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决定对其予以训诫。警方认为,并无证据证明王某之死与上述药品之间有直接关系。将心比心,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揪住小辫子不依不饶,就是一种庸常之恶了。

    宽泛地说,法律的职责所在就是惩恶扬善。当聊城“假药”案里的陈宗祥医生被宣布终止侦查的时候,他之前所受到的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是不是也可以有所转圜?(湘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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