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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建 不应成为争议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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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04月10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会组建 不应成为争议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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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于某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的徐女士日前反映,在她和工会筹备小组成员提交申请工会组建函后的第三天,她接受了公司突然安排的一场调查。在调查结束后仅一小时,B公司就向她送达了在调查中“擅自离开”、“拒绝配合调查”的两个严重书面警告处分以及“以欺骗手段、并伪造材料的方式向上级工会提交建会申请材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徐女士与企业之间的解除之争,缘起于对工会组建发起人的争议,徐女士认为,她作为一个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认为,徐女士未得到企业的授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职工筹建工会应当得到企业的支持。根据《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筹建的同时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支持、帮助职工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其次,一个合法的工会组织的建立需要遵循合法的程序。笔者在上海市总工会网站上搜索工会组建流程,根据介绍,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建立,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首先必须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2)成立工会筹备小组,宣传工会的性质及有关知识,发展会员,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一切准备工作;(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4)报上一级工会审查批准。倘若是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工会基层组织的建立,一般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筹建工作,选举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如果同级党组织尚未建立,应由上级工会在争取基层行政支持后,指导、帮助职工组建工会组织。

    徐女士和企业间的争议,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判断。笔者认为,建立工会组织是为了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劳动关系,真心不希望看到为了这个目标,双方发生矛盾。

    (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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