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上一版  下一版
版权保护别成敛财“黑洞”
特殊农民工群体真正需要的是包容
职业打假有何不可?
理性看待新增职业
扶贫攻坚容不下偷偷摸摸一幕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04月1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业打假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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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明确表述,“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点评:青岛中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朴素的司法理念,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如何完善维权方式、监管方式,是社会应该考虑的问题。(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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