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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厂搬迁为名索要经济补偿金? 同区域搬迁且提供便利条件,不予支持!
2019年05月2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以工厂搬迁为名索要经济补偿金? 同区域搬迁且提供便利条件,不予支持!

作者:全媒体记者马大为 通讯员曾洁赟 陈明蔚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马大为 通讯员曾洁赟 陈明蔚)5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涉及打击欺行霸市、保护企业合法财产、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等多个方面,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所有审判领域。其中,湛江“海霸”梁槐涉黑团伙欺行霸市案位列其中,涉及信息数据等新型财产权益保护等新型案件属首次发布。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统计显示,2018年,审结各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一审案件1501件,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1004件,严重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利的涉黑恶案件723件3260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817件,审结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同比上升52.1%。审慎判断罪与非罪,近三年先后对16名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依法宣告无罪。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突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在选择上力求做到主题突出、新颖,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注重突出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记者注意到,所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到民营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涵盖了净化企业经营环境、严惩侵害企业合法财产犯罪、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引导民营资本运作有序进行、强化新型财产权益保护、引导公司治理规范化、促进民企优化升级、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等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

    梁槐涉黑团伙欺行霸市案

    ——净化企业经营环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槐纠集梁勇、梁烈、胡小飞、莫七、肖忠等多名家庭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飞越公司”为名号,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了遂溪县江洪镇的螃蟹收购市场,并逐步形成以梁槐为首、成员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随后,该组织又通过强制收购、强制定价,恐吓、驱赶、殴打渔民和其他收购商等方式,逐步控制了江洪镇及附近海域、码头的海蜇、海螺收购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势力范围,并从中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由于以梁槐为首的该组织对江洪镇海鲜交易市场的非法控制,导致当地渔民和收购商无法自由贸易,给江洪海域海产品收购商和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达到长期欺行霸市、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梁槐及其组织成员还实施了强迫他人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非法采矿,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收购赃物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梁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零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4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梁槐涉黑团伙欺行霸市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省法院审理的首宗垄断海域、海上交易行业的严重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通过把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感和投资信心,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某米公司诉武汉某光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强化新型财产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武汉某光公司为提高该公司智能公交软件“车来了”APP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准确度,指使员工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深圳某米公司公交信息查询软件“酷米客”APP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将数据用于“车来了”APP软件并对外提供给公众查询。某米公司以某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某米公司和某光公司在提供实时公交查询服务软件的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某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某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5月,依法判决某光公司赔偿某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精准界定正当与不正当使用信息,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保护了民营企业的新型财产权益,树立了对行业的正向激励导向。

    张某敏等人诉惠州某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

    基本案情

    张某敏等22人系惠州某盛公司的员工,从事生产操作工作。2013年12月,因政府规划要求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某盛公司将其住所地从惠州市惠城区搬迁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原1000多名员工也随厂搬迁。因考虑到少数员工不愿随厂搬迁,为照顾其生活、工作的需要,某盛公司特向政府沟通,要求将原厂车间保留三年,只进行小部分生产,以供留守原厂的员工工作。三年期满,某盛公司决定在2017年3月10日正式将原厂关停,全员迁至新厂工作。同时,公司同意按往返15元/次的标准,向随厂搬迁的员工发放交通补贴,另提供生活补贴、免费住宿、搬迁奖励等待遇。虽经再三沟通,但张某敏等22名员工并不同意公司提供的方案,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敏等22名员工遂以书面方式单方通知某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某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敏等22名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搬迁,且已为劳动者提供了合理的便利条件,基本消除由此产生的负担或者影响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金。故判决驳回张某敏等22人的诉讼请求。2017年12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企业进行搬迁以及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属于企业经营以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裁判者而非市场经营者,不宜过度介入企业具体生产经营和用人管理安排,在不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对于何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应交由企业自主判断,以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该案坚持“实质性判断标准”,依法审慎对企业单方决定搬迁及调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理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展现了司法在利益衡平中的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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