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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解锁电信诈骗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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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05月2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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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杜和小波是一款棋牌游戏的玩家,经常一块线上打牌。时间一长,感觉“不谈钱”的输赢,还是不够刺激,“要是线上打牌也能玩钱就好了”,顺着这个思路,他们想出了一个“商机”:搞一个“微信赌场”出来。

    老杜和小波建立了一个专门的微信群,吸纳牌友。老杜先在棋牌游戏中开好“房间”,组织牌友配对进入棋牌游戏。小波负责财务结算,输家统一向小波转账,小波抽头后分配给赢家。说干就干,他俩人的微信群很快就上线了。

    干了不到2个月,群内参赌人员就达到数百人,凭借抽头,老杜和小波获利2万多元。见此情景,老杜和小波愈发“干劲十足”,又先后建立起2个微信群,不到半年时间,就赚了8万多元。他俩不禁感慨:“真是无本万利的好生意!”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老杜和小波的聚赌行为,最终被公安机关发现,老杜和小波二人也被抓获归案。就这样,这个无本万利的“好生意”走向了末路。老杜和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退还了赃款。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老杜、小波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判处老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小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老杜和小波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结合本案

    本案中,被告人老杜、小波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平台上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组织人数及渔利数额均已满足聚众赌博的成立条件,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老杜和小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有退赃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寄语

    随着科技发展,人们的娱乐方式也逐渐多样化、网络化,但虚拟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不容无序运行。若试图通过线上社交平台,从事组织赌博等违法犯罪,并从中渔利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万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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