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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犯罪人数下降逾75%
2019年06月0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下降逾75%

作者: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全小晴 刘婉玲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全小晴 刘婉玲)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13-2018)》,并公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件。

    2013-2018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3058人,占全省同期全部罪犯约4.4%。未成年人犯罪以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类型为主,抢劫罪和盗窃罪达52.6%。未成年罪犯人数在全省罪犯中的占比大幅下降,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18年较2013年减少3344人,降幅达44.5%,在校学生犯罪人数下降逾75%,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势头得到遏制。

    据介绍,广东各级法院依法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通过创设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门的社工帮教工作站等方式依法加大非监禁刑适用力度等,先后引入社工、义工参与未成年人案件6700余件。

    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注重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审理方式,聘请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状态进行测评,并进行心理疏导,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为法院裁判和判后帮教提供科学参考。据统计,6年间全省法院累计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3812人次。

    广东高院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复学工作的意见》,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复学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范围,政法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共同搭建复学机制。意见施行以来,全省法院共帮助757名未成年罪犯顺利复学。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实习女生杀害亲生婴儿获缓刑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张某(未满18周岁)原系某市某中专学生,曾与男友发生过性关系并怀孕。2015年9月,张某根据学校安排到某工厂实习。实习期间,张某在工厂女厕所内产下一名女婴。由于害怕婴儿的叫声被别人听见,张某把卫生纸塞进婴儿的嘴巴并把婴儿放进黑色塑料袋后离开现场。次日,工厂保洁人员在厕所内发现该女婴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女婴符合因异物堵塞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能正确处理婴儿降生的现实,故意杀害亲生婴儿,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作案时未成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考虑到张某案发时缺乏生育认知,独自一人在外地意外分娩,精神高度紧张、惶恐而临时起意杀害新生儿,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犯罪行为区别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行,且张某仍处于就学阶段,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张某的姐姐、哥哥亦表示愿意配合对张某的监管,社会调查结果未反映张某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特色做法】在案件审理中,启用圆桌法庭开庭,拉近诉讼参与人的空间距离,让审判在“教育感化”“关爱温馨”的气氛中进行,消除张某恐惧心理、抵触情绪。庭前安排社工开展庭前调查,掌握张某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为帮教和量刑提供参考依据。该案宣判后,驻庭社工以重点个案的形式对其进行跟踪帮教。现张某已顺利考上大学。

    【典型意义】本案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厌世男将11岁小学生骗至出租屋杀害

    【案情简介】张某某悲观厌世,两次自杀未遂。2016年1月4日,张某某途经某街道时遇到未成年被害人苏某某(女,殁年11岁,小学六年级学生)独自上学,即产生将其杀害以让自己伏法的歹念,遂上前与苏某某搭讪将她骗至自己暂住的出租屋。张某某强行将苏某某拉进屋内后,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令苏某某脱下衣服躺到床上拍摄裸照,并一直将苏某某禁锢在房内。次日,张某某用网线将苏某某勒死,随后在出租屋洗手间内用菜刀等工具对苏某某尸体进行肢解。经法医鉴定,苏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颈部(如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裁判结果】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张某某因悲观厌世,为使自己伏法而杀害无辜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和意图极为恶劣;其采用网线勒颈的手段致苏某某窒息死亡,事后又肢解苏某某尸体,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已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从两个角度对社会大众进行预警:一方面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不能偏废道德教育,不能忽视心理健康。张某某是某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学业成绩不错,因感情受挫等个人原因悲观厌世,两次自杀未成,为求伏法而作案。为此,警醒家长要关注子女内心,加强情感沟通,避免子女走上歧路。另一方面,本案也敲响了儿童安全教育的警钟。父母、老师应对未成年人进行防范犯罪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生命安全。

    体育老师奸淫女生并致其怀孕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廖某某(某小学体育教师)将其未成年学生邬某叫到学生体质测试室,后将其强奸。事后邬某因为害怕没有将该事情告诉别人,但邬某被强奸后怀孕。直至2013年6月初,邬某怀孕26周,并将情况告诉廖某某。廖某某便帮邬某伪造了假身份证,并谎称自己是其叔叔,带邬某到某医院进行人工引产手术。邬某母亲发现后报警。

    【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廖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认定其犯强奸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廖某某身为教师,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学生并造成其怀孕,情节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原审对廖某某犯强奸罪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依法改判廖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典型意义】廖某某的强奸行为具有以下多个应从重从严处罚的情节:(1)廖某某身为教师,是对本案未成年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2)廖某某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3)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并引产的后果。廖某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情节恶劣”,应依法予以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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