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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孩子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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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孩子应该归谁?
广州天河法院解密孩子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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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异,孩子应该归谁?近年来,广州天河法院审理的抚养纠纷案件数量有所攀升,日前,广州天河法院公布了几起案件,解密了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衡量孩子归属问题。

    夫妻离婚都不要孩子 法院判不准离

    2006年,金女士与赵先生结为夫妻,女儿小晶出世后,夫妻俩矛盾频频。女儿小晶身患癫痫,生活无法自理。2018年,金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赵先生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拒绝抚养女儿。经法院释明,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女儿。天河法院判决不准予金女士与赵先生离婚。

    法官表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父母离婚的方式如何,双方必须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处理好抚养问题。

    原告、被告在明知女儿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需要父母照顾的特殊情况下,对女儿以后的抚养问题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严重不负责任,有违社会公德,应予以谴责。

    女方将女儿藏起来 法院判孩子归男方

    刘女士与林先生在大学恋爱后,顺利结婚生子,夫妻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结婚六年后,刘女士以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解决抚养权归属、确定探视等请求。林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拿到女儿抚养权。

    起诉后,刘女士将女儿从学校接走,便将女儿藏了起来,为了不让林先生与孩子见面,中断了女儿的学业。

    经法院调解,刘女士与林先生仍坚持离婚,法院准予二人离婚。结合女儿成长经历和未成年人利益,天河法院判决由林先生抚养女儿,刘女士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

    法官表示,女方单方中断女儿的正常学习生活,且拒绝男方见女儿,不仅直接割裂了男方与女儿的情感交流,也对女儿的身心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综合女儿的成长环境,及其今后实际需要,考虑到女方藏匿女儿的非理智行为,法院认为,女儿由林先生携带抚养更为适宜。

    “假离婚”后又反悔 法院判约定有效

    沈先生和孔小姐婚后第七年登记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孔小姐抚养儿子。

    2018年,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由自己来抚养儿子,并声称当初离婚是假,实则是为买房。沈先生认为,既然不是真离婚,那么协议里约定儿子的抚养权自然也不算数。孔小姐表示,当初双方都自愿签了离婚协议,希望由孩子母亲继续抚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合法合规,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一并解决探视权问题。天河法院判决沈先生每月探视两次,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法官表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原告、被告已经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便已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原告、被告在离婚时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儿子由被告携带抚养, 该协议有双方当事人签名及指纹捺印,经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备案,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法院如何衡量抚养权归属?

    法官说法>>>

    天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朱颖表示,法院衡量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最大的利益出发点是未成年子女本身,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一般来说,经济实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绝不是说经济实力强的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法院会从父亲或母亲本身是否有抚养携带小孩的意愿、经济状况、工作情况、住房条件、未成年子女本身的状况等方面来考量。

    如果父母一方工作特别繁忙、经常出差,陪伴和教育小孩的时间肯定会比较少,获得抚养权的概率比较低;子女现在是跟谁一起生活,平时由谁照顾比较多,在哪里上学,也应加以考虑,不宜随意变更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子女,因为子女年龄比较小,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法律规定,子女一般应随母亲生活;对于年满八岁的未成年子女,子女本身的想法意愿很重要。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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