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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受伤 要不要赔偿?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作者:全媒体记者 王艳 通讯员 肖燕
 

    开钩机的聂某受雇主委托做平整工程,谁知施工期间,雇主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被倒塌的围墙压伤,双方发生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雇员和雇主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家住茂名信宜的谭某因屋地需要做平整工程,通过他人的介绍电话联系上了开钩机的聂某甲。双方口头约定100元/小时的价格计算工钱。2018年4月29日,聂某甲带其两个儿子聂某乙、聂某丙到谭某的屋地开始进行清理平整,聂某丙负责开钩机平整土地,聂某甲负责拉泥,聂某乙在旁边监督。2018年4月30日下午,聂某甲等父子三人正在施工现场干得热火朝天,谭某来到工地旁边,指挥钩机工作。此时,谭某发现有电线被泥土掩盖,便叫钩机暂停工作,擅自进入工地里,想把电线从泥土里拉扯出来。在谭某拉扯电线的过程中,工地一旁的新砌围墙(围墙是谭某砌的)突然倒塌砸到谭某,导致其腰部及臀部受伤。受伤的谭某被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医治。谭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和九级两项伤残。2019年1月,谭某诉至信宜市人民法院,要求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三父子承担40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信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经过查看案卷证据材料,细致分析案情,厘清法律关系,认定谭某与聂某甲等父子三人形成雇佣关系。谭某雇请没有钩机操作资质的人员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贸然喊停钩机,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进入正在施工的现场,遂被施工现场的围墙倒塌致其损害,存在着较大的过错。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作为该平整工程的雇员,明知进行平整工程施工存在危险隐患,却没有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和危险隔离带,并且在谭某欲进入施工现场时不及时提醒阻止,导致谭某在施工现场受到了人身损害,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及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谭某自负80%的责任,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共同承担20%的责任。即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赔偿7万多元给谭某。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该案目前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立法本意来看,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同时也规定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依据雇员的过错而向雇员追偿的权利。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款法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因此可理解为雇主与雇员两者之间可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法官认为,雇员致雇主人身损害,雇员对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一般听从雇主指挥,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但雇主在雇员施工过程中,亦要注意自身安全,谨慎进入施工工地,尤其不要进行不必要且不专业的指挥和安排,以免自身受到伤害。

    在本案中,雇主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擅自进入施工工地且逗留在工地,雇主自身应承担较大的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完成雇佣劳务,尤其在工地周边应设立警示标志和危险隔离带,其不注意安全防范的话导致他人(包括雇主)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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