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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暗刷流量”案原告被告“双输”
考试作弊已入刑 考生应试需诚信
同伴逗狗我被咬,该找谁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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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量灰产说不!
首例“暗刷流量”案原告被告“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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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天刷出2700万游戏点击量,“买家”未按合同支付服务费,被“卖家”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收缴原、被告双方非法获利所得。

    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6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收到了该案双方当事人缴纳的非法获利款16130元、30743元。该案履行完毕。

    植入暗链,层层代理实施暗刷

    2017年9月,许某通过微信向常某寻求“暗刷流量”,双方达成一致,确认了统计链接、结算方式、单价等。双方共进行过3次结算,但常某最后一次为许某提供“暗刷流量”的服务费30743元,经欠款催促,许某拒绝支付。常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某支付服务费及利息。没想到,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收缴双方非法获利。

    这种“暗刷流量”是如何操作的?

    许某在法庭上称,他找到常某要“暗刷流量”的资源,要求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并提出每日独立访客最好在50万以上,不要机刷,要真量。

    许某说的js暗刷,指的是真实用户点击,而机刷就是机器实现的模拟用户的访问。许某要求“植入一个js暗刷点击”,就是指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植入暗链,当用户点击访问网站或者APP时,便可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刷自身游戏的访问量,并且不被相关用户知晓。

    常某称,自己有代理商,代理商下面又有层层代理,所以会有很多人去实施点击。“这些代理商可能是去付费购买用户点击,也可能是通过设置攒积分等形式,吸引用户的点击。”

    劣币驱逐良币,公共利益受损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无效,让互联网领域“暗刷流量”这条灰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市场上,真实的流量能体现用户对网络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反映出网络产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在业内,流量是判断网络产品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乃至市场潜能等的重要因素。因此,流量也被认为是附带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

    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此案涉及的通过js“暗刷流量”的行为,是“流量作弊”行为,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

    该案判决书指出,“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该案最终认定“合同无效”,因涉案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该案审判员、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佘贵清表示,“暗刷流量”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

    个案引领互联网领域树立规则

    该案认定“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全部收缴”“予以返还”“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等情形。本案为何适用“全部收缴”,而没有适用其他方式?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审结个案,更是关系到对互联网领域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树立。”佘贵清介绍,“暗刷流量”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是互联网上或部分人群中默认的现象或隐蔽的“游戏规则”,但该现象助长了非法行为获益的不正风气,如果不加遏制,将会愈演愈烈。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净化和形成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保护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发送了司法建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欺诈性点击问题的跟踪研判,通过对个案的研判,厘清欺诈性点击的认定标准。同时,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相关领域监管机构的技术力量。

    在对北京市公安局的司法建议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加大对“暗刷流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技术合作、业务合作,共同联手治理互联网乱象。加大执法宣传力度,让公众知晓合法利益和不法行为的边界。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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