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东莞沙田一家公司以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为由,向工作近十年的员工发出解雇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这到底是雇主不念旧情违法解雇,还是另有隐情?
日前,法院一审作出用人单位解雇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的判决。该名员工不服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8年5月,彭女士入职位于东莞沙田镇的一家经营连接器的公司,担任助理采购工程师一职。
2017年10月13日,为公司遴选供应商进行产品采购,彭女士收集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并汇总成采购申请单供公司选择。按照公司的遴选原则,公司根据彭女士提供的申请表选择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2017年11月6日,公司发现彭女士存在私自篡改供应商报价的行为——将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8460元修改为15400元。彭女士坚称,没有私自修改过报价单,但找不到证据证明。当天,公司以彭女士在履行工作职责,遴选供应商期间弄虚作假、伪造最低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单,违反公司规定,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正式解除与彭女士的劳动关系。
彭女士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该供应商出具的《证明》、报价单、采购申请单及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出庭演示均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报价为8460元。彭女士虽一再坚持其收到的报价为15400元,但彭女士提供的采购申请单中供应商报价却是由其自行所填写。故法院依法确认彭女士存在私自修改报价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其与彭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钟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