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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16年 幼师起诉原东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该案不受劳动仲裁时效限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离职16年后,女幼师起诉当年工作过的幼儿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幼儿园管理者一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要求大年三十上班 女幼师辞职不干

    阿玲称,1998年11月,她入职广州白云区某幼儿园任教师,且在2001年10月经幼儿园同意并拿到二级幼儿园教师资格证。2002年,该幼儿园在大年三十当天要求阿玲上班,阿玲认为该要求不合理遂辞职。后来,阿玲递交资料补缴上述5年的社保时获知,需递交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单证明她在幼儿园任职过。2018年,阿玲向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其与幼儿园于1998年11月1日至2002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彼时,距离阿玲离职已有16年,劳动仲裁委以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由于入职时阿玲没有跟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且拿到的工资是以现金方式支付,从未发放过工资单,想要举证存在劳动关系较为艰难。但阿玲认为其取得的二级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能证明其在幼儿园工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6年后起诉原东家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为什么拖了16年后才起诉?阿玲告诉记者,为了补缴5年的社保,她曾提出全部社保费用由她支付,甚至愿意支付园方为其补缴社保的劳务费。为此,她多次与园方沟通,但园方都在回避。“我实在没办法才走上诉讼途径,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能补缴社保。”阿玲说。

    幼儿园管理者则认为,阿玲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阿玲主张的劳动关系期间,已是16年前的事,幼儿园的人事、经营方式等均发生了变化,无法核实和查证阿玲是否曾为园内员工;阿玲的主张只是为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关于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规定始于2008年,即便法院支持了阿玲的诉讼请求,最终也没有办法达到她的根本目的。

    案件劳动仲裁时效、举证成争议焦点

    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应受劳动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发函至教育局核查用人单位备案登记情况后,复函显示,幼儿园于1999年11月审批设立,其中,在白云区社会力量办学备案登记表中,有出现阿玲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岗位,申报单位为该幼儿园。

    最终,法院判决确定原告阿玲与被告幼儿园在1999年11月至2002年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掌握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等信息

    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应掌握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等信息,但用人单位未提交此方面的证据,且未举证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经教育局审批成立日期为起始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若能举出其他证据,如工作证、工作服、工资单、入职表、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同样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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