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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女童走亲戚 在楼道玩耍坠楼身亡
3上一篇 2019年09月2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3岁女童走亲戚 在楼道玩耍坠楼身亡
法院判开发商担责二成
作者:全媒体记者王艳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感谢法院,终于让我拿到了赔偿款”。近日,茂名信宜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家住信宜城区的潘豪、杨英(均为化名)夫妇,生育有一女潘婷(化名)。2018年初,潘豪夫妇带3岁的潘婷,到亲戚家中做客。午饭后,潘豪夫妇与其亲戚相谈甚欢,没有注意女儿潘婷已走出亲戚家。潘婷沿着楼梯上下走动,走到三、四楼之间的楼梯转角,见到一侧的玻璃窗打开和地上叠着的六、七块砖头。心生好奇的潘婷便踩着砖头爬到窗外。由于该窗没有安装防盗网或者护栏,潘婷不慎一脚踩空,从窗口摔下。潘豪夫妇发现女儿不见,就四处寻找,最后发现潘婷倒卧在楼房地面。潘婷被父母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后潘豪报警,信宜市公安局出具《检验意见》,鉴定潘婷系从高空坠落导致严重受伤。潘豪夫妇因与事发楼盘的开发商潘杰(化名)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就将其起诉至信宜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845119元。

    信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潘豪夫妇作为死者潘婷的监护人,任由3岁的女儿随意走动,在潘婷离开亲戚家近1个小时才发现她摔伤在楼下,对损害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潘杰作为该楼房的开发商及管理者,却没有及时清除堆放在3楼至4楼楼梯平台的砖块,对损害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各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潘豪夫妇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潘杰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向两原告赔偿175188元。被告潘杰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由于被告潘杰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原告潘豪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宜市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展开全面调查,查到被执行人在某银行的三个账户共有存款5万多元,就迅速对其名下三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同时,执行人员迅速找到被执行人潘杰,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官,表示将全力筹款履行义务。随后,执行人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潘杰一次性支付175000元给申请人潘豪了结纠纷。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及时兑现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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