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劳动 上一版  下一版
劳动者如遇这些情形, 该不该回单位上班?
员工要求工伤认定 公司想当“甩手掌柜”
被欠薪万余元 劳动者追讨一年无果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6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要求工伤认定 公司想当“甩手掌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行!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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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公司已经帮你缴了社会保险费,本来就该你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怎么还可能帮你承担这些费用!”面对周某的质问,公司这样回复他。这让周某既疑惑又伤心:“难道公司为员工办了工伤保险,就可以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吗?”

    两年前,周某入职这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他办理了社会保险。三个月前,周某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周某住院治疗时,公司还曾派人到医院看望他,并承诺会妥善处理好他的工伤事宜。但两个月后周某才知道,公司根本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无奈之下,他自己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可是,当周某要求公司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支付延迟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工伤待遇时,却被公司拒绝了。这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于是,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是不是这些费用都要自己承担?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本来就有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那么应当对自己怠于担责的行为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周某的要求是合理的。

    最后,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孟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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