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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明、边界不清 教师如何掌握手中戒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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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1月27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定不明、边界不清 教师如何掌握手中戒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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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则》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规则》一出,再次引来社会热议。

    前不久,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明确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罚站罚跑”。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条款出现变化,此前一审提交法规中允许老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究竟该怎么用?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又在哪里?

    

合理限度规定不明 体罚惩戒边界不清

    “我们作为老师就需要指出错误,给他们正确的引导。现在不允许老师体罚学生,网络那么发达,一不小心就被爆料。”天津市蓟州区某中学教师高红(化名)说,学生们还处在认识世界、建立三观的阶段,更要注重引导培养。

    张超(化名)是一位中学生的家长,他认为教师的惩戒要适度,但也不能过分地温柔教育,教师应有权利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惩戒。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表示,教师的惩戒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那么,教育惩戒应该如何把握好尺度?又该如何界定体罚和惩戒的边界?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介绍,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的身体进行直接侵害,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罚跪等;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讽刺、侮辱学生、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等;教师惩戒是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产生悔改之意,以达到矫正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

    “然而,现实依然存在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使体罚与惩戒之间的边界问题不清晰。教育惩戒不等于暴力和体罚,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应当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予以明确区分,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让社会对教育惩戒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王天星说。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看来,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边界是不得体罚或者侮辱学生,如果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的,构成惩戒权的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尚未明确 亟待立法全面保障

    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朱晓峰认为,尽管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教师法第七条等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以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这里的批评教育以及管教学生,本质上就是教师惩戒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朱晓峰说。

    “教师在立法层面没有惩戒权。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管教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教师惩戒以肯定。”王天星说。

    据王天星介绍,今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表示,教育部将抓紧修订教师法,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

    (综合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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