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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造假入职 没想到搬起石头砸了脚
2019年12月11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历都是假的?
通过造假入职 没想到搬起石头砸了脚
律师:劳动者未如实披露信息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劳动者在应聘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但在实践中因劳动者未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而产生劳资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提醒,劳动者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自身情况,诚实就业。劳动者未如实披露信息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点评:广东12351职工热线坐席律师、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丹清

    案例1

    员工学历造假并不必然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4年4月3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经理,2017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与李某续签了劳动合同。2017年8月4日,公司因人事调整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依法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办理交接手续过程中,公司发现李某的学历存在造假,故拒绝继续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律师点评]

    劳动者未如实披露信息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本案中李某入职时虽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但公司没法证明其在招聘时明确告知李某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也没法证明李某系以虚假学历应聘至公司,无法确认李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故无法认定公司在李某提供虚假学历信息而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在李某劳动合同届满后又与其续签,这明显是对李某工作能力的认可。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人事调整,与李某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无关,所以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2

    员工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4日,小王前往江门某公司应聘保安职位,并在入职登记表上填写了两段虚假的工作经历,声称其2013年至2015年在A公司任保安,2015年至2016年在B公司任保安。入职登记表中注明,应聘者对所填写的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2017年2月6日,公司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7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2017年7月底至8月初,小王因工资问题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矛盾,并在短信中咒骂对方。2017年8月8日,公司以小王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公司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发现小王工作经历造假,拒绝向小王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律师点评]

    劳动者的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应聘者的重要参考因素。虽然小王一直辩称其入职申请表中的工作经历属实,但他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小王在应聘时提供的不真实的工作履历(包括曾任职位及工作年限),对公司是否录用起到重要作用。尽管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王工作履历陈述不真实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小王一审、二审均败诉。

    案例3

    冒名入职十年后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02年5月1日,刘某因没有身份证,故借用赖某的身份证入职广州某公司。2007年9月30日、2008年10月1日、2011年9月20日,刘某以赖某名义分别与公司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其中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1年10月12日,刘某向公司申请更改人事资料,将身份信息由赖某更改为刘某,公司予以批准。2012年5月1日,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明确,刘某至2012年5月1日入职满10年。公司制作的刘某的厂牌也载明入职时间为2002年5月1日。2018年10月1日,刘某因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为补缴社保,刘某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公司与其在2002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刘某虽然是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但他作为劳动者主体适格,和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刘某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可能影响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但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批准刘某变更身份信息,并于2012年5月1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制作了载明入职时间为2002年5月1日的厂牌,这些行为均体现公司确认与刘某之前的劳动关系。2002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刘某一直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此亦予以追认。因此刘某要求确定公司与他在2002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

    案例4

    已退休却隐瞒真实年龄入职,被辞退索赔难

    [基本案情]

    徐某在2014年8月1日入职惠州某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入职时,徐某有意隐瞒他于1953年10月15日出生的事实,向公司出示了一张出生日期为1963年10月15日的身份证,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徐某工作能力不足,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把他调整到保安员岗位。2017年4月17日,公司因徐某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徐某因此与公司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

    徐某入职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刻意隐瞒年龄,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外,徐某2014年8月1日入职公司时已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某要求公司支付基于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徐某一审败诉。

    名不副实终有

    原形毕露的一天

    职业信息可以造假,但实力没法造假。修改过的,看起来光鲜亮丽的履历可能会给求职者带来一个难得的好机会。但倘若名不副实、德不配位,终有原形毕露的一天。况且,靠职业信息造假获得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情节严重者甚至是在违法犯罪。

    职业信息造假如同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旦炸开了锅,劳动者不仅要卷铺盖走人,而且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严重的是,在信用为本、信息互通的时代,使用假的职业信息求职,劳动者面临的不仅是失去工作,更可能进入“求职黑名单”,今后想再就业就难了。

    诚然,职业信息造假问题也与用人单位有一定关系。这需要用人单位进一步开发和完善职业大数据系统,进一步提升识才、用才的精准度和公平度。但要看到,想靠着一分虚假的职业信息“蒙倒”用人单位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了。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必然会大大提高入职信用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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