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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自立门户获利百万
广州一男子被判3年“从业禁止令”
作者: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王君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王君)5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从业禁止”,审结了一宗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以此获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法院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生产、制造活动。

    案件回放

    2015年4月,刘某入职广州某柔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自同年12月开始,刘某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及劳动合同,在公司内部计算机系统越职查看并下载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弹簧垫生产机的部分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刘某与崔某合谋以他人代持股份的形式成立新公司,主营业务正是生产销售与某柔公司上述弹簧垫生产机同类产品。2017年2月,刘某又成立了某途公司,并于同年5月从某柔公司离职,转而担任某途公司总经理。

    之后,刘某以某柔公司的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为基础,生产制造出与某柔公司同类型的另一款弹簧垫生产机并售出10台,售价总计835万元。

    2018年7月,某柔公司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经搜查,广州市公安局在某途公司现场缴获弹簧垫生产机成品、半成品和电脑主机、服务器等设备,并抓获被告人刘某。

    经鉴定,某柔公司研发的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该弹簧垫生产机与某途公司的弹簧垫生产机多个核心部件的图纸技术信息总体对比结果为实质相似。经审计,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的行为导致某柔公司损失400多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赔偿某柔公司300万元,当场支付150万元,约定剩余150万元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从业禁止

    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利用职业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新增了“从业禁止”的相关条款内容。“从业禁止”是指,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业禁止”不是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弥补了刑罚的不足。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若违反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刑事意义上的“从业禁止”具有较强的惩戒与警示功能,可以从源头遏制犯罪行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护企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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