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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病亡, 共饮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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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病亡, 共饮人是否担责?

作者:全媒体记者段松连 通讯员黄苏静 潘淑郡 李治文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段松连 通讯员黄苏静 潘淑郡 李治文)2018年12月28日晚上,潘某与何某、张某等4人到韶关新丰某农庄用餐,用餐期间,潘某饮酒后发现身体不适,何某、张某即驾车将其送院救治,潘某被诊断为动脉血管瘤破裂。2019年10月9日,潘某在家中死亡。潘某家属认为何某、张某等共饮人对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张某等已尽注意义务,对潘某的死亡无过错。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28日晚上,潘某与何某、张某等4人到韶关新丰某农庄用餐,用餐期间,潘某饮酒后发现身体不适,何某、张某即驾车将其送往新丰县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危重, 12月29日潘某被转至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动脉血管瘤破裂。2019年1月10日,潘某再次到新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至2019年8月5日出院。2019年10月9日,潘某在家中死亡。

    2019年10月21日,潘某家属李某等人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桌饮酒人何某、张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392765.88元。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考虑自身身体条件,应该对饮酒的后果有完全的认识,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实此次聚餐的召集人是谁,何某、张某对潘某患有动脉血管瘤等不适宜饮酒的疾病也并不知情,所以对饮酒发生动脉血管瘤破裂的危害结果难以预见,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何某、张某等人在潘某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潘某因为饮酒引发动脉血管瘤破裂等危重情况并因此死亡,可见饮酒不是导致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自身疾病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何某、张某作为饮酒的同行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潘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对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亲朋好友聚会,在餐桌上聊天、喝酒,是常见的一种联络和增进感情的方式。同桌共同饮酒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共饮人的注意义务。法官提醒,无论是自饮还是举杯共欢,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宴席结束要对醉酒者合理照顾,尽到注意义务。一旦共饮者出现意外,不仅影响亲朋好友之间的良好关系,还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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