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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值班的区别 你分清楚了吗?
“十一”长假 单位安排加班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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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值班的区别 你分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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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人社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10月1日至4日加班应发3倍工资。关于“值班和加班有什么区别,报酬怎么定”的话题随即在网上引起热议。对此,有劳动法专家提醒,“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并不相同。职工要明晰两者的内涵和界限,谨防企业假借值班之名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班

    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如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担负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值班不是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值班费有无、多少需要事前协商,参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

    指员工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要注意的是,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加班与值班的区别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相关判例

员工值夜班要求付加班费 不获法院支持

    员工值班是否属于加班?应否获得加班费?佛山顺德一名员工就因为自己值了夜班,认为属于加班,而公司却拖欠了他的加班费用,因此将公司告上法庭,要讨回1.9万多元的“加班费”。顺德法院审理后判决,值班并不等同于加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员工:称上夜班公司拖欠加班费

    原告蔡某成是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员工。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部分工作时间,蔡某成所供职的物业公司安排蔡某成上夜班。不过,因为夜班待遇,蔡某成和公司发生了争执。2018年3月7日,蔡某成向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加班费10080元。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蔡某成对裁决不服遂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共计19110元。

    这笔费用是否有依据呢?蔡某成认为,原来自己和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是8小时,超过8小时的属于加班。根据排班明细表,2016年至2018年间原告所上的夜班,上班时间是下午6:00至次日早上8:30,总时间共计14.5小时,即加班时间为6.5小时。因此物业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但自己之前每个夜班,公司只按2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发给他,即还欠他每个夜班4.5小时的加班工资。

    公司:夜间排班不属于加班

    “夜间排班是公司为防止出现突发性安全事件而安排员工在公司休息室内值班,事实上并非处于常规劳动生产状态中,不属于加班。”物业公司负责人对于蔡某成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并称已足额支付工资。

    法院:值班期间可以休息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值夜班的时间,到底是否属于加班。”顺德法院法官称。顺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加班的特点是工作为常态,而值班的特点是工作系突发性、临时性及短暂性;在没有出现突发性状况的情形下,休息状态甚至可以延续至值班截止时间。因此,值班并不等同于加班。

    判决:要求加班费不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

    顺德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根据双方认可的排班表可显示,物业公司明确确定了“夜班时间:18:00~次日8:30,凌晨2:00~8:30于休息室值班”,即蔡某成已被告知了凌晨2:00~8:30属于值班时间。并且对于值班,物业公司也提供了休息室、床及被子给蔡某成休息用。

    根据蔡某成的值班情况,物业公司每月以“其他加班费”的形式支付了值班待遇给原告。因此蔡某成主张夜班时间段中的凌晨2:00~8:30属于加班的理由不成立,其据此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蔡某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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