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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者上班玩手机被撤职 不服处罚离职索补偿败诉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03月0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班第一天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本报记者 赵新强
 

■信箱浏览

发件人:袁女士

发送时间:2015年2月28日

    ■信箱内容

    我经人介绍到佛山某酒店应聘服务员工作。2月2日上午,我按照酒店的时间要求来到酒店,在员工签到单上签字后,就开始洗碗工作。当日下午在厨房洗碗时,不慎滑倒摔伤。在支付医疗费用时酒店与我发生争议,认为我没有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我的医疗费用必须自己承担。请问:我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

    求助人:袁女士

    ■记者调查

    佛山某酒店人事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否认与袁女士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袁女士的名字亦未记载于员工登记表、工资发放表上;袁女士在员工签到单上的签名,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此外,袁女士在厨房洗碗非酒店之安排,其受伤非工伤,所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酒店可以给予一定的捐助。

    记者提出查看袁女士受伤当日的监控视频时遭婉拒。

    ■律师回复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赵律师分析认为:袁某与酒店之间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构成条件,应当认定袁某与酒店建立了劳动关系。酒店否认与袁女士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袁女士完全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然,有可能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来裁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袁某在2015年2月2日依照酒店的劳动纪律要求在员工签到单上签到,并在其后一直在酒店内劳动。因此,2015年2月2日即是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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